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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大代表直选:制度的问题与可能的路径

  

  第三,选举制度缺乏针对程序错误而导致选民权利或利益受损的救济措施。“一套完整的制度,应该包括明确的‘准入规则’、‘游戏规则’和‘奖惩规则’。”[21]对一个主张权利及其保护的制度设置而言,奖励似乎可以忽略,但惩罚必须鲜明且彻底。我国许多地方在进行选举实践的过程中,存在许多超越法律规定、间接损害选民合法权利的行为,违背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但没有相应的机制进行规范。就宏观来说,像戴帽选举、名额预留、候选人陪衬等生存于“明文与操作”之间的潜规则或违规程序,其导致的选民利益间接受损,是否应当纳入此类救济?又该如何纳入?而就微观来说,像基于选举组织方的选民登记错误而导致的选民权利受损,以及以选民其他正当、合法利益的侵犯或剥夺为威胁强迫参加选举等一系列由于选举程序非法而导致的选举纠纷与选举违法应当如何救济?这些问题层出不穷,但保障性机制的缺失使之一直被忽视甚至认定为一种正常现象。从权利的实现角度来看,这是保障选民权利最后也是最有力的一道防线,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只有使权利实现过程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权利才能真正转化为利益,使民众在选举的实践中知晓选举的价值、重塑对选举的信心。


  

  选举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使选民们“不再关心”甚至“根本不关心”选举,选民放弃选举权,对组织所提出的候选人产生排斥感等一系列消极、冷漠的政治情绪。“上面定了人,我们来画圈。”[22]这句话形象地道出了选举的现状与选民的无奈。显而易见,这种因为对选举的失望而导致的政治消极,比因为不知道、不了解选举而导致的消极更为可怕。前者丧失的不单是选民的选举热情,更是政府的信誉与民心。


  

  三、我国基层人大代表直选的实现路径


  

  (一)权利与利益的统一路径


  

  直接选举制度实施的根本在于满足公民的政治需求,实现权利与利益的高度统一。许多学者在谈及中国的民主建设时经常感叹,我们的理论历来为我国的高度民主而自豪,而民主实践却差距很大。这其中不乏理论构建中可行性探索的缺乏,民主实践中程序操作的缺位等问题。但此外,很重要的一点是:民主不应该只是上面的研究、探索与分析;民主不应该只是自上而下的灌输;民主不应该只是输血而不造血。民主的根基在于民众,在于民众的意识,在于民众的需要。因此,提高公民的民主意识和选举认识的关键就在于植根民众的利益机制。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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