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基层人大代表直选:制度的问题与可能的路径

  

  第三,有利于增进政府的合法性,建立起良好的选民利益诉求机制,从而促进社会稳定。从政府角度来看,在直接选举制基础上建立的代议制政府的合法性更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凡是法治国家‘权力—权利’关系的演绎是……在‘权力—权利’源流上,权力来源于权利,正是公民权利的委托,才有公权的存在。”[7]所以,“人民授权”必然成为合法代议制政府的基础,而选举则是其主要形式。较之间接选举,人民直接授权产生的代议制政府更具有合法性,更能有效地统治、管理和驾驭社会,使社会趋于稳定。从选民角度来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制度又是便捷的利益诉求机制。它通过言论发泄、投票取舍等预定的法定程序,以和平理性的方式,使民众积极或消极的心理情绪得到消解和平衡[8],从而缓解社会矛盾,为我国体制转型和经济发展创造了一个“动态性稳定”[9]的社会环境。


  

  第四,有利于公民政治素质和民主意识的提高。直选,是生动的民主。当人们参加直接选举时,便开始走出自己的家庭和职业圈,了解政治知识,培养少数服从多数的习惯,通过达成同感和共识,采取共同的集体的政治行动。这对选民来说是一次真实、生动的培养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提高智力水准和道德能力,增强向心力和凝聚力的良好实践[10]。难怪有学者说:“一次直接的民主实践超过100次的民主宣传教育。”[11]


  

  二、我国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制度问题


  

  张锦明曾就民主的内涵时谈到:“民主在上面是理论问题,是制度设置问题;对基层政府官员来说,只是程序操作问题;而对普通老百姓来说,则是个利益问题。”[12]作为民主的重要实现方式之一,目前我国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在这三方面的实践上尚存在较多问题。


  

  第一,选举制度的实施尚缺乏明确有效的利益机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大方面:一是选举制度设立的目的及其运行与选民参选的动因之间缺乏良好的结合。在蔡定剑先生组织进行的有关“您认为一个人参加选举的主要决定因素是哪些”的问题调查中,政治因素与个人利益因素分别以60%和47.7%的赞成度高居榜首。这一方面反映了当前选举与选民个人利益相关度仍存有差距的现状,同时也揭示我国直选目前存在的矛盾:选民有选举的需求,但选举的效果无法满足选民参选的真正需要。此外,在不同职业选举意愿比较中,“愿意当代表”的比例,农民占67.4%,在所有职业中排第三位,比文化科研人员高出18.4个百分点,比在校学生高出12.8个百分点[13];在参加人大代表选举的主动性上,表示是“主动参加投票”的:农民为59.7%,文化科研人员只有33.8%,大学生只有41.2%。农民比大学生高出近20%[14]。这两组数据反映两个事实:一是农民的参选热情与民主期望源于村、乡干部直选实践中权利——利益的成功转化;二是大学生的选举低温,并不是因为缺乏民主意识,而是缺乏对选举这一民主实践的信心。我国选举制度中所存在的一些不合理的制度以及不规范的操作,逐渐消解了这些渴望民主却未曾品尝到选举甘饴的年轻人的政治热情。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