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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大代表直选:制度的问题与可能的路径

基层人大代表直选:制度的问题与可能的路径



——以制度实施为视角

金婕


【关键词】人大代表;直选
【全文】
  

  约翰·密尔对代议制下间接选举与直接选举的利弊进行系统性比较时指出,虽然间接选举可以阻止民众感情的发泄,可以选出高于选民的选举人,容易作出正确的抉择,但是它不利于赋予选民以选举权的主要目的,即保障个人权利,不利于增进议员对选民的责任感,相反有利于为掌握最后选举权的少数人舞弊大开方便之门。而直接选举能得到间接选举的所有好处,直接选举得不到的好处间接选举也得不到,且直接选举并没有间接选举的如上弊端[1]。由此可见,直接选举是代议制下实现民主最大化的最佳选择,是最接近直接民主效果的一种公民参政模式,构成了有限民主的基础。我国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制度由来已久,从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中对(乡)镇一级人大进行直接选举的规定,到1979年新选举法将直选扩大到县(区)级,以及后来在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和2010年五次修正案中对选区划分、候选人提名、投票方式、城乡人大代表比例等方面的改动,这些反映了直接选举在制度上的进步。但在长期的实践中,这种进步并没有产生相应的积极效果,这与制度实施密切相关。


  

  一、基层人大代表直选是民主进步的标尺


  

  当前,伴随着我国体制转型和快速发展,一系列社会矛盾空前增多和尖锐化,因此这就需要社会有更加正常的民主“减压阀”[2]。“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国语·周语上》)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作为一项“涉及面最广,参与率最高”的公民参政活动,正是这样一个疏导民意、化解矛盾的有力“文器”。具体来说,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在公民政治生活中的意义在于:


  

  第一,有利于充分反映民意,保证公民的参政权。从理论角度而言,代议民主本身已使选民的参政权大受限制,直接选举代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代议民主的间接性,从而保障公民的参政权,激发公民的参政热情[3]。从实际操作上看,选民根据自己的意志,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对候选人进行了解,最终做出个人判断。因此,就政治权利而言,其判断不存在任何被忽略、缩小、曲解或违背。实际权利行使过程中受到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则可由法律或制度进行规避。


  

  第二,有利于密切选民与人大代表的关系,从而更有效地防止腐败。选举为选民和候选人搭建了互动的桥梁,它“联结了投票者的利益和政府的行动”[4]。这种信任机制需要一种“委托—代理”[5]理论来予以实现。信息经济学认为,在选民与人大代表关系中,选民是委托人,而人大代表则是代理人。选民的规模越大,人大代表的层级就可能越多;人大代表的层级越高,离选民的距离就越远,为选民工作的积极性也就越低,同时,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也就越难,监督的积极性也随之降低[6]。这就导致一个选举负效应:代表“不”代表,选民“不”监督。长此以往,代表和选民极易从没法代表、没法监督到最后的不愿代表、不愿监督。这将带来两大恶果:选举腐败与政治消极。而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则将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的金字塔结构关系扁平化,从而在宏观层面有效地避免了这两大问题的产生。因此,随着我国政治文明建设和民主政治生活的推进,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重要作用也开始日益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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