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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魏敦友“新道统”论的评议

  

  我想,如果能进一步分析法学为什么会承担新道统的原因,可能会更好地论述新道统建设的可能性。如果说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分配表达了一种主体平等地交往的相互性,从而也表达了主体相互性交往的规范结构的话,那么,它也同时提供了交往中的主体能够对自己的交往行为在规范领域准确预知的前提和基础——只要有这一前提和基础,人们就可以有基本的预期,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如果说传统的经学、理学主要是王道教化的学问,从而以它们为学问基础所建立的道统是王道教化的道统的话,那么,以法学这种主体的权利义务之学为知识基础所建立的新道统,就应当表达的是主体平等和自治的道统。这样,法学本身的内容和目的,就和现代社会结构的特征——高度的主体自治、主体平等之间产生了内在勾连与吻合,甚至在一定意义上讲,法学就是这一社会结构形态的必须的、不可或缺的精神构成内容。这或许就是法学为什么可能成为新道统建设的学问基础的基本原因吧?


  

  第四个问题是法学道统(新道统)的中国贡献。新道统这个词汇,确实很具有中国特色。魏老师做这个讲题的本意,或许是要寻求在未来的世界结构中,中国人以参与者、或者以结构主体的身份,在这个世界结构中做出自己的贡献。但是,现代的以权利与义务为核心和基础理念的法学,却是一个典型的舶来品,是我们从西方进口来的学问。这可能会导致新道统不但没有承接既有的传统,而且是对“道统精神”本身的阻断。这就有必要进一步论证我国固有的文化传统对以法学为知识基础的新道统有没有、或者能不能做出贡献的问题。


  

  但恰恰是这个问题,魏老师在讲演中也没有做出说明。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绝非三言两语可以说清楚的,因此,我也在这里不准备展开论述,兼之童老师已经指着表,可能是提醒我时间到了。我个人在这方面的看法,如果大家感兴趣,可以看看我的《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法治讲演录》这两本书的一些章节。在那里,我对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中国传统的可能贡献曾提出过自己的原则看法。


  

  我的原则主张是,第一,中国作为传统文化大国,作为主体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具有明显独特性的大国,理应在全球化进程中,以参与者的姿态和身份寻求对话,而不是以被裹挟着的身份被动地卷入全球体系中;第二,中国的参与和对话,事实上是一个中国传统与外域文明互动的过程,因此对外域文明不是排斥,而是学习、吸收和借鉴的过程。与此同时,对固有文明,不是抛弃,而是扬弃、拓展甚至开新的过程;第三,要特别关注在这一参与过程中,当代中国人自身的创造,不论这种创造是成熟的、不成熟的,都要予以特别关注,切忌面对当代中国的创造,嗤之以鼻,不屑一顾的态度。这或许是一个更为重要的、也更值得关注的维度;第四,对中国秩序结构、交往行为方式以及纠纷解决机制中独特的因素,应当做出“创造性转换”,成为新道统得以建立的知识基础。以上这些看法,可以供大家,当然也期望能被魏老师所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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