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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魏敦友“新道统”论的评议

  

  昨天,魏老师就他的观点在“中国社会科学走向世界”学术研讨会上也做了宣讲,尽管没有展开。在他宣讲过程中,有一位学者在我跟前多次笑言:“这位老师怎么这么逗呢?”我想,他所谓的“逗”,主要是说魏老师这种观点不可能站得住脚。我因为此前对魏老师的观点有所了解,所以,也能够在逻辑上理解他所讲的由法学承担新道统的使命究竟是什么意思。所以,在一定意义上,我赞同魏老师所讲的以法学作为新道统的知识基础的说法。尽管我也相信,魏老师所讲的法学,可能是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的。


  

  但大家在刚才魏老师的报告中,可能都没有听到他阐述为什么法学能够、或者可以作为新道统的知识基础这样的问题。或许这个问题魏老师在他的相关思考中已经考虑到了,但至少在今天的讲演中并没有阐述,因此,我认为这是他今天讲演中可能存在的第三个缺陷,我也愿意顺着魏老师讲演的逻辑思路,阐述为什么法学在新道统、或者在我们这个时代交往行为的精神建构中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甚至担当新道统建设的知识基础的原因。


  

  如果说法学能够承当新道统的知识基础这样的使命,那么,在我看来,主要是法学迎合了我们时代主体交往的社会结构要求,或者说和这个时代的主体交往结构是相吻合的。大家知道,法学向来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的一种知识体系。虽然童老师不同意这种看法,大家知道,他更强调用法权这个概念来统领法学问题,把法权这个概念作为法学展开的基础性概念和元命题。虽然他为此做了很多论证,但在我看来,权利和权力的关系问题,只在具有命令和服从关系的科层制结构中才是有效的,在平权结构中是没有效力的。


  

  尽管这个问题十分重要,为此,我曾经在《法学》著文,专门论述了“私法基础和公法优位”这个问题,说明权利和权力关系界分的重要性。但是,无论如何,这不是法治和法学的基础性问题,也不是法学的元命题。法学和法治的基础性问题就是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分配问题。即使权利和权力的关系问题,也要建立在平权关系基础之上,即从过程看,权利和权力的关系主体是相互开放的,被管理者和管理者的身份也是相互开放的。这和古典社会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生儿会打洞的情形形成明显的比较。


  

  所以,如果法学能够作为新道统和国民交往之精神建构的知识基础,就在于法学是根据现代社会结构的需要,论述给现代社会结构中所有交往和参与者如何公平地分配权利、同时配置义务的学科。秉持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法学自来的理念。这和前面我强调的现代社会的交往结构需要新道统,需要通过表达平等结构的知识体系来建立新道统的观点是有明显的内在勾连的。为什么法科学生、或者受过法学严格训练的人在理念上、行为举止上、论说方式上和其他专业的学生相比较有很大的区别?我想,这就在于法学总是要站在理性的分析视角上,求解现代交往结构中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方式问题,它必须要理性思维,而其他学科,特别是人文学科,就未必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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