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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力:国家法治的支点

社会权力:国家法治的支点



——《社会权力与公民社会》评述

刘练军


【关键词】社会权力;国家法治;支点
【全文】
  

  “中国法学要研究中国社会。要从重在‘国家与法’的研究转向‘社会与法’的研究。法产生于社会(生产与交换),要还归于社会……社会主体是法治的主体。要打破国家(政府)与社会一元化、统制全社会的格局,建立真正的法治社会,并以社会权力来制约国家权力。”这是“白发青年”法学家郭道晖教授在1994年提出的“法学三愿”之一。自此公开倡导以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以来,郭教授始终身先士卒、躬行实践,发表了大量相关研究论文。在2005年“郭道晖教授法学思想研讨会”上著名法学家李步云先生指出,郭道晖教授的重要学术贡献之一就是“从法的视角上提出了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的研究框架,并系统地论证了‘社会权力’的概念”,斯言诚哉。


  

  令人震撼的是,已届八十高龄的郭教授老骥伏枥、笔耕不辍,于2009年出版了二十六万余字的专著--《社会权力与公民社会》,对其最早提出的“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命题进行了系统性、理论化的缜密论证。毫无疑问,此书是中文世界里研究权力制约--一个无法回避、亟待化解的时代主题--的最新力作,而它是否为最好的著作不久必将被人感觉到。通读此书,笔者对郭教授阐发的权力制衡新路径深深感佩、由衷折服。于是,笔由心使,写下此拙评。后学不才,热诚期望郭老及学界同仁不吝赐教为幸。


  

  一、社会权力:本源、主体及形态


  

  英国哲学家罗素曾感叹道:“世界是没有希望的,除非权力能被驯服。”罗素何以发出如此浩叹呢?历史学家阿克顿通过考察历史得出的结论或许提供了最好的答案。他说:“在所有使人类腐化堕落和道德败坏的因素中,权力是出现频率最多和最活跃的因素。”鉴于这种源于历史经验之深刻、沉痛教训,控制权力天然地成为法律的重要功能和法学的终极关怀。准此,法学家不但要像德沃金(Ronald Dworkin)那样“认真对待权利”,而且要像郭教授这样“认真对待权力”。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郭教授就开始把“权力”视为法学和法治的基本范畴,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1990年发表在《法学研究》上的论文《试论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统一》等。笔者以为,郭教授对权力研究的重大贡献在于《社会权力与公民社会》第三章对“权力的多元化与社会化”的总纲性阐述以及在接下来的第四-九章(即全书上篇“社会权力概论”)中对社会权力的系统性研究。


  

  权力与国家如影随形、不可分离,权力是国家的必备要素,甚至是最重要的构成要素,这是基本的生活经验和理论常识。但无独有偶的是,直面着国家取得并扩张权力,社会本身亦不甘落后,在为其自身的自由发展而谋求权力。如早在古希腊市民社会就与城邦国家比肩而行,且市民社会里的“公众法庭和公民大会实际上是城邦最高权力所寄托的地方”。换言之,在国家形成、其权力开始伸展至社会各个角落的同时,社会自身也在为防御国家、保障自主而有意识地培育其自身的权力,从而使“国家-社会”由一体化向二元化转变。郭教授分析认为,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国家权力发生了三个层面的历史分化,即(1)国家权力由专制时代的一人(君主或独裁者)垄断渐变、分化至三权分立;(2)在当今的全球化时代国家权力出现了明显的国际化趋向;(3)这是最重要的,国家权力社会化,它表现在“立法权的社会参与”、“行政权向社会的部分转移”和“司法权的社会性”三个层面。国家权力所发生的这三层历史分化,概括而言就是权力的多元化和社会化。对于权力的这种分化,郭教授以为,此乃“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权力人民性的进步”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归宿”(第4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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