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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与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之思

继承与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之思


刘加良


【关键词】马锡五;审判方式;诉讼调解
【全文】
  

  诉讼调解和判决是两种各有所长、彼此不可替代的独立型民事结案方式。在特定时期把任何一者推到极端的位置,都会在很多方面产生“过犹不及”的消极后果、引发不良反应,使民事诉讼针对民事纠纷的化解出现面积不小的不适应性和非针对性,进而会降低民事诉讼对民事纠纷主体的亲和力与吸引力、动摇民事诉讼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中心地位、削弱法院在构建“大调解”机制和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中的实质性影响力。


  

  我国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关键期,民事纠纷呈现出数量多、烈度大、成因复杂、化解困难等特点。在“纠纷罪恶观”被理性的放弃之后,探寻民事纠纷的有效解决之道便迫在眉睫、刻不容缓。因具备有利于一次性和彻底性解决民事纠纷、易于执行、善于修复或维持社会关系、成本低廉等比较优势,之前一度被严重冷落的诉讼调解自2002年再次进入被关注的视野,并强势复兴至今。作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发源地,庆阳两级法院的继承与发展实践是诉讼调解复兴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夺目亮点,有必要对此给予系统总结与理论提升。


  

  司法注重经验、倚重传统。社会在广度和深度两个层面的剧烈转型带来的结构性利益冲突此起彼伏,这使得本来就不十分乐观的司法能力与社会公众迫切且全面的期待之间客观的存在着一定的距离。此距离如不尽快加以缩小,会诱使社会公众对司法产生可怕且短期内无法很好消除的失望感、不信任感和陌生感,司法也会因得不到普遍的社会认同而无法获得应有的尊重与权威。面对这种必须予以正视的状况,很多法院一直都在千方百计、想方设法、殚精竭虑地思考对策并将之付诸尝试。吸收传统做法的合理内核、向传统做法借力是一种正当性更足、操作性更强、外在质疑更小、内在阻力更少的进路。庆阳两级法院继承与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做法即是这种进路的生动体现。


  

  事实胜于雄辩,数据彰显效果。庆阳两级法院2003年重视诉讼调解以来所取得的“两高两低”(调解率高、执行率高、上诉率低、信访率低)工作局面与此前“判多调少、上访缠诉多、案结事不了”之尴尬境地的对比,会让那种不注重解决中国当前之实践问题、不耐心等待去看效果而情绪化地急于断言“马锡五审判方式已经过时、已无可取之处”的论调不攻自破、毫无立锥之地。继承与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不是刻意求新的作秀之举,也不是偏重突破的违法之举。它除了能在很大程度上化解案结事了难、减少涉诉上访外,还能为借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机会来完善、改进诉讼调解制度和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衔接机制提供宝贵的经验支持、难得的智力资源和丰富的实践智慧。可以肯定地说,民事诉讼法的良善化水平会因为这种自下而上式的实践而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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