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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权模式下的真相发现:法国拘留制度述评(下)

  

  议员也可对拘留场所进行附带监督。依《刑事诉讼法典》第719条之规定(2000年6月15日法律所创设,2004年3月9日的法律将原先的条文编号从720 -A改变719),众议员及参议员可在任何时候突击视察拘留场所,而无须事先向相关机构通报其视察日期。在司法实践中,议员经常在节假日、甚至深夜突袭视察。视察的方式包括审阅讯问笔录、与被拘留者交流等等。


  

  3.对未成年人讯问进行视听录音


  

  2000年6月15日的法律在1945年2月2日的裁定第4条中加入第6段,规定司法警官在讯问被拘留的未成年人时应进行视听录音。但制作视听录音并不意味着无须制作讯问笔录。恰恰相反,设立视听录音制度的一大功用便是核实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在庭审前,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讯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存有异议,则受理案件的预审法官或青少年法官可依该方当事人之请求,并按实际情况决定查看视听录音。受审查人、民事当事人以及检察官均可请求查看视听录音,以确认是否存在不当或违法的讯问行为。[20]为防止预审秘密(《刑事诉讼法典》第11条)外泄,法国立法者还专门创设了一个新罪,即传播讯问视听录音罪。责任人可判处一年监禁刑以及1.5万欧元的罚金。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视听录音的原件封印保存,复件附于案卷之中。在公诉消灭5年期限届满后,视听录音应在1个月内予以销毁。


  

  (二)非法拘留的惩罚机制


  

  非法拘留的惩罚机制主要有二:其一,瑕疵的程序行为无效;其二,追究国家责任以及侦查人员的个人责任。


  

  1.瑕疵的程序行为无效


  

  法律及判例对程序行为无效事由以及撤销的范围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首先是无效事由。[21]一如前述,最高法院判定,适用拘留措施应遵循法定的程序及形式,否则程序行为归于无效。在此一情况下,利害关系人无须证明损害存在,亦无须主动揭示拘留中所存在的违法行为。[22]例如,依最高法院之判例,如下行为“必然损及”被拘留者的权利,程序行为归于无效:司法官延缓告知或未告知拘留相关信息的;未将延长拘留期限告知被拘留人的;对延长拘留未说明理由且事先未将利害关系人带至负责监督这一措施的司法官面前的;超过法定拘留期限的;延缓告知被拘留者权利的;等等。


  

  其次则是瑕疵程序行为的撤销。依法律及最高法院的判例,存有瑕疵的程序行为理应予以撤销,但对之前已合法完成的行为没有溯及效力[23]。以拘留酒醉驾车者为例。在一起酒醉驾车案件中,侦查人员对酒醉驾车者进行酒精测试并作了详细的笔录,但在之后未及时告知被拘留者的权利。显然,后一非法行为并不会影响之前酒精测试及讯问笔录的效力,因此也无碍对此一驾车者提起诉讼[24]。另一个更棘手的问题是:在拘留过程中,非法行为后所实施的行为是否亦视为非法行为?最高法院判决认为,“仅在前一行为系后一行为必要支撑(support necessaire)的情况下方予以撤销”。[25]例如在一起案件中,利害关系人以司法官在适用拘留措施时未及时告知其同时搜查了被拘留者的别墅以及机动车为由,要求预审庭撤销后面这些搜查行为。预审庭驳回了该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因为“(搜查措施)并不必然先于拘留”[26]。最高法院支持了这一立场,“只要后一(合法)行为并未必然立足于前一(非法)行为,则撤销效力仅及于前一行为”。[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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