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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权模式下的真相发现:法国拘留制度述评(下)

  

  最后则是律师保守诉讼秘密的义务。依《刑法典》第434-7-2条之规定(2004年3月9日的贝尔本二号法律所创设),律师对外泄露侦查或预审秘密的,将构成泄露侦查及预审信息罪。


  

  (四)告知被指控之犯罪的权利


  

  《欧洲人权公约》第5-2条规定,“应以被逮捕人所了解的语言立即通知他被逮捕的理由以及被指控的罪名”。为与该条款的规定保持一致,避免法国在欧洲人权法院的诉讼中败诉,2000年6月15日的法律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典》第63 -1条,要求侦查人员立即告知被拘留者受调查之犯罪的性质。该法律的适用通令则进一步明确了告知的内容,即被指控之犯罪的司法定性(性侵犯、诈骗、偷盗或其他),而非所具体涉嫌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侦查人员在拘留期间又发现被拘留者涉嫌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但这些犯罪行为并不足以适用新的拘留措施,则无须就这些犯罪履行告知义务。[10]


  

  (五)沉默权(e droit de se taire)


  

  不管在国际法层面,[11]还在法国国内法层面(包括成文法与判例),沉默权均是一种“勿庸置疑的存在”。[12]但直到2000年6月15日的法律改革,法国立法者才明确将沉默权载入刑事诉讼法典—“被拘留者应立即被告知,其可选择作出声明,回答向其所提问的问题,亦可以保持沉默”(《刑事诉讼法典》原第63-1条第1款)。但2003年3月18日的法律取消了侦查人员的告知义务,依据主要有二:其一,取消侦查人员的告知义务,并不意味着剥夺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事实上,法国法从未禁止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因此,被拘留者当然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所提问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沉默未必是辩护的最佳手段,司法官可能据此得出否定性判断;[13]其二,告知义务给犯罪侦查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实证数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尤其是年轻的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告知其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则其在绝大部分的情况下不会吐露任何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依2000年适用法令之规定,被拘留者保持缄默的,并不妨碍侦查人员继续讯问,因为犯罪嫌疑人可能接受就某些要点进行解释。


  

  (六)形体、精神完整以及人身尊严不受损害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典》对此一权利作了十分详尽的规定。如第64条规定,“司法警官应在其讯问任何受拘留者的笔录上写明该人每一次接受讯问所持续的时间、各次讯问之间的间隔时间以及进食的时间”(2000年6月15日法律所增设的规定)。此一规定主要是防止侦查人员在拘留期间采用疲劳式讯问或禁食等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形体及精神完整的侦讯手段。法国内政部部长在2003年3月11日向国家警察署总长、宪兵队总长以及巴黎警察局局长发布指示,[14]要求各拘留场所“应保证被拘留人在正常的餐饮时间内吃到热食,且依其所宣称的宗教信仰配食”。警察局及宪兵队还专门就此一指示签定了三类物品(床垫、盒饭以及微波炉)的大型购买合同。在保障人身尊严权方面,《刑事诉讼法典》第63 -5条规定(亦是2000年6月15日法律所增设的规定),“因调查之必要而须对被拘留人进行体内检查的,只得由聘请的医生负责为之。”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由负责检查被拘留者身体状况的医生负责此一体内检查。此外,依1993年1月4日法律之规定,除极具危险性或有逃跑之虞,否则不得对被拘留者配戴镣铐(《刑事诉讼法典》第803条)[15]。在前述2003年的指示中,内政部部长还要求各警察局及宪兵队,“除有十分必要之缘由,不得对被拘留人进行脱衣安全搜查(fouilles de securite avec deshabillage)”。内政部部长还再次重申,“拘留场所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管在安全方面,还在人身尊严保障方面,我们均应努力为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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