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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权模式下的真相发现:法国拘留制度述评(下)

  

  对于在有组织犯罪中被实行拘留措施的个人,预审法官、共和国检察官及司法警官应指派一名医生对其进行身体检查。拘留期限延长的,应再次进行身体检查(《刑事诉讼法典》第706 - 88条第4款)。依2004年9月2日司法部所颁布的行政通令,司法警官或负责监督拘留措施的司法官可在任何时候依职权下令对被拘留者进行身体检查,尤其是在被拘留者生病或毒瘾发作的情况下。[5]


  

  医生在接受指派后应立即(sans delais)对被拘留者进行身体检查。但在此之前,司法警官得继续讯问被拘留者(依1993年1月4日法律的适用通令)。医生应就被拘留者的身体检查提供结论性意见。如果医生认为被拘留者的身体状况已不再适合继续进行拘留或讯问,则司法警官应遵从这一意见。


  

  (三)律师会见权


  

  作为代表性的职权主义国家,法国在侦查阶段的人权保障一直都差强人意,这尤其反应在律师的诉讼参与上。长期以来,法国都不允许律师在拘留期间介入诉讼。这不仅在国内学界引发了激烈的批评,亦在国际场合多次令法国蒙羞。欧洲人权法院便在上个世纪80年代多次判决法国败诉。国际人权组织亦曾多次指责法国在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上缺乏作为。1993年1月4日的法律便是在此一背景下颁布。该法律在拘留制度上的一大改革便是允许律师在拘留期间介入诉讼。可颇具反讽意味的是,尽管宪法委员会在1993年8月11日以及2004年3月2日的判决中反复强调,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间与律师的会见权属于辩护权,[6]但现行法却规定,律师并非以辩护者的身份参与诉讼,无权查阅诉讼案卷,亦不得参与对被拘留者的讯问。律师的职责只是负责确保拘留措施良好、规范地运作。从这个意义上讲,被拘留者所享有的律师会见权相当受限,在司法实践中的功用自然也相当有限。


  

  首先是指定律师。如果被拘留者系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则司法警官或负责监督拘留措施的司法官应在适用拘留措施的一开始便通过各种方式告知本地律师公会会长,由其指定一名律师为被拘留者提供协助。如果被拘留者系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成年人,则原则上由其本人自行聘请律师提供协助。但如果被拘留者无力聘请律师或不能及时与所聘请的律师取得联系,则可提出请求,由本地律师公会会长指定一名律师为其提供协助。依最高法院之判例,司法警官对于被拘留者所享有的律师会见权仅具有方式上的义务,而不具有结果上的义务。[7]意即,律师的业务能力、所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以及在个案中的表现等均不属于司法警官的考虑范围之列。但如果司法警官联系本地律师公会未果,则应延期对被拘留者的讯问[8]。


  

  其次是信息告知。2000年6月15日的法律增设了司法警官对律师的信息告知义务。律师一抵达警察局或宪兵队,司法警官须立即告知所调查或预审之犯罪的性质以及犯罪行为的推定实施日期。如有必要,司法警官还应告知拘留措施系因执行委托调查而适用。


  

  再次是会见细则。《刑事诉讼法典》第63-4条对律师与被拘留者的会见细则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对于一般的犯罪,被拘留者在拘留措施开始适用时便可与律师会见。[9]如果拘留期限延长,则可立即再进行一次补充会见。但对于有组织犯罪,情况则要复杂许多:如果被拘留者涉嫌《刑事诉讼法典》第706-73条第1°、第2°、第5°、第10°、第12°及第14°项所规定之犯罪,则每一拘留阶段均可与律师会见。具体的会见时间分别是:拘留措施开始适用时、25小时后(如果延长拘留期限一次)、49小时后(如果延长拘留期限两次)以及第73小时(如果延长拘留期限三次或四次);如果被拘留者涉嫌《刑事诉讼法典》第706-73条第4°、第6°、第7°、第8°及第15°项所规定之犯罪,则律师仅在拘留49小时后方可介入诉讼(即第二次延长拘留期限)。如果延长拘留期限三次至四次,则被拘留者还可在拘留73小时后与律师第二次会见(《刑事诉讼法典》第706-88条最后1款第2段);如果被拘留者涉嫌《刑事诉讼法典》第706-73条第3°及第11°项所规定之犯罪,则律师仅在拘留72小时后方可介入诉讼(《刑事诉讼法典》第706-88条最后1款第2段)。律师到达拘留所后即可会见被拘留人。如果调查人员此时正在讯问被拘留人,则原则上应中止讯问,允许律师与被拘留人会见。会见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秘密进行。由于警察局及宪兵队均未设专门的会见场所,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调查人员往往不得不让出办公室以充当犯罪嫌疑人与律师的临时会见室。会见结束后,如有必要,律师可出具书面意见,附在诉讼案卷中(《刑事诉讼法典》第64-4条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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