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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权模式下的真相发现:法国拘留制度述评(下)

控权模式下的真相发现:法国拘留制度述评(下)


施鹏鹏


【关键词】法国;拘留制度
【全文】
  

  四、被拘留者的权利


  

  任何公民在最终被判决有罪前都推定为无罪,因此被拘留者享有极其广泛的诉讼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被拘留者的权利范围及其保障体制系该国诉讼制度文明程度的风向标。在法国,被拘留者主要享有如下七项权利:通知亲友的权利;接受医生身体检查的权利;律师会见权;告知被指控之犯罪的权利;保持沉默的权利;形体、精神完整以及人身尊严不受损害的权利;以及在拘留结束后了解程序后续结果的权利。侦查人员应保障及时、[1]准确、采用被拘留者理解的语言[2]且以书面的形式[3]告知被拘留者的权利。


  

  (一)通知亲友的权利


  

  13-16周岁的未成年人被拘留的,司法警官应立即通知其父母、监护人或该未成年人所托付的个人或机构(1945年2月2日的裁定第4条第1款第2项以及第2款第1项)。此外,依共和国检察官或预审法官之要求,司法警官应在前述司法官所确定的、不超过24小时的期限内履行这一告知义务。如果拘留期限未延长,则告知期限为20小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司法警官仅限于通知前述人员。对于继父母、其他亲人或好友,司法警察均无通知之义务。


  

  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证人被拘留的,“可依请求通过电话将其受到拘留的事由通知日常与其共同生活的人或者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中的一人,或者通知其雇主”(《刑事诉讼法典》第63 -2条)。但被拘留者不得与前述人员直接交谈,以防串供或泄露案件信息。如果被拘留者未提出请求的,调查人员亦得在适用拘留措施后的3个小时内履行这一通知义务(《刑事诉讼法典》第63-1条最后1款)。


  

  但法律对此一权利作了限制性规定:司法警官经预审法官之批准,可以侦查需要为由剥夺被拘留者通知其亲友的权利。例如,司法警官即将搜查被拘留者的住宅,或者司法警官即将对被拘留者的亲友实施强制措施等。


  

  (二)接受医生身体检查的权利


  

  被拘留者接受医生身体检查是一项基本权利,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证人在拘留所里受到非人道待遇[4]或者因身体发生病变而引发生命危险。


  

  依1945年2月2日的裁定第4-Ⅲ条之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被适用拘留措施的,共和国检察官或负责侦查的预审法官得指派一名医生对其进行身体检查。


  

  如果被拘留者系成年人,则可提出请求,由共和国检察官或司法警官指定一名医生为其进行身体检查。拘留期限延长的,被拘留者得请求进行第二次检查(《刑事诉讼法典》第63-3条第1款)。如果被拘留者未提出身体检查请求,则共和国检察官或司法警官可依职权主动指派一名医生对其进行身体检查(《刑事诉讼法典》第63-3条第2款)。如果被拘留者未提出这一请求且共和国检察官或司法警官亦未依职权主动指派的,被拘留者的家庭成员可请求对被拘留者进行身体检查(《刑事诉讼法典》第63-3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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