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控权模式下的真相发现:法国拘留制度述评(上)

  

  依1993年8月4日法律之规定,司法警官应在“合适的时间”(dans les meilleursdelais)内将拘留措施的适用情况通报司法官,以便后者有效地进行监督。对于何为“合适的时间”,宪法委员会作出了相对保守的解释,“在侦查过程中,司法警官因客观原因不能立即告知司法官的,应在客观原因消失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履行告知义务”。[15]但2000年6月15日的法律对此进行了修改。依新法之规定,“自拘留措施适用之日起(des ledebut de la garde a vue),司法警官应立即通报有管辖权的司法官”。最高法院在2005年的判例中认为,“延迟履行告知义务且并非不可克服之缘由的,显然已损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应予以处罚。”[16]但如果司法警官过早地通报拘留信息,则是否也应受到处罚?最高法院刑事庭在2000年12月19日的一个判决中表明了否定态度,但并不鼓励此一不规范的通报行为。[17]司法警官的通报行为应载入笔录。[18]在司法实践中,通报可以以电话的形式,也可以以传真的形式,且可一次进行多案件汇报。依司法部在2002年1月10日的行政通令之规定,“司法警官可在一份传真中告知同一或不同案件中数个被拘留者的相关信息。”[19]


  

  三、拘留的期限


  

  期限系强制措施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规定。基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需要,法国立法者在拘留期限上作了十分详尽的规定,包括拘留的期限、拘留的延长以及期限的计算方式等等。


  

  (一)拘留的期限


  

  不管在预先侦查程序、现行犯侦查程序或在委托调查程序中,第一次采取拘留措施不得超过24小时(《刑事诉讼法典》第63条第2款、第77条第1款以及第154条第1款)。对10 -13周岁未成年人适用拘留措施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1945年2月2日的裁定第4-1条)。


  

  (二)拘留期限的延长


  

  在法国司法实践中,延长拘留期限是实务部门相当普遍的做法。依2003年官方的统计数据,大约有25%的刑事案件延长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因此,为防止权力滥用,法国立法部门对期限延长的诸多细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延长拘留期限的程序及限度


  

  《刑事诉讼法典》依犯罪类型(一般犯罪或有组织犯罪)及拘留对象(成年人或未成年人)对延长拘留期限的审批部门进行了不同的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