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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权模式下的真相发现:法国拘留制度述评(上)

  

  (二)对证人的拘留


  

  为防止权力滥用,2000年6月15日关于加强无罪推定及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法律原则上禁止对证人适用拘留措施。但法律同样设有例外。“对可能提供与调查相关之证据材料的,可适用拘留措施,但必须严格以必要的询问时间为限”(《刑事诉讼法典》第62条第5款、第78条第2款以及第153条第1款)。但何为“必要的询问时间”?该法的适用通令明确规定,所谓“必要的询问时间”,即指“连续、不间断的询问”,“禁止侦查人员在证人拘留期间将询问时间分为若干阶段以从事其他调查行为如搜查或向证人提问新问题等。”[5]但不管怎样,禁止对证人适用拘留措施依然是原则。在绝大部分的情况下,侦查机关禁止适用例外条款的规定。这也在实务部门尤其是侦查机关引发了一定的意见反弹。绝大部分的侦查人员认为,此一规定将阻碍案件真相的发现,大幅降低侦查的效率。这对于有组织犯罪尤为如此。对此,2004年3月9日的贝尔本二号法律作出了两点回应:其一,贝尔本二号法律在《刑事诉讼法典》第56条关于搜查的规定中加入了一款(第11款),规定“搜查时在场人可能对扣押物品、文件及信息数据提供情况的,司法警官可让他们留在现场,但留在现场的时间严格以完成搜查行为之必要为限”;其二,贝尔本二号法律扩大了在侦查期间可强制传唤到案的证人的范围。“因调查之必要而受到司法警官传唤的个人有义务到案。对不回复此项传唤或担心不回复传唤的个人,司法警官经共和国检察官之批准可以以公共力量强制其到案”(《刑事诉讼法典》第62条第2款以及第78条第1款)。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有组织犯罪中证人因不得拘留而使侦查机关处于极大窘境的难题。


  

  (三)不得采取拘留措施的对象


  

  原则上,不满13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拘留措施。但2002年9月9日的法律增设了例外性规定,“对于10岁至13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存在重大、一致的证据表明其实施或试图实施可判处5年以上监禁刑的重罪或轻罪的,司法警官可基于调查之需要,在获得共和国检察官、专职未成年保护的预审法官以及少年法官的同意并在其监督下对前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


  

  某些公法上的主体亦不得适用拘留措施。依1961年4月18日的《维尔纳公约》(法国于1970年12月31日批准了这一公约)第29条之规定,“外交官员及家属侍从不得适用任何形式的逮捕及拘留”,但现行犯不在此列。此外,在通常情况下,司法警官不得对两院议员适用拘留措施,除非获得所属议院(在会期)或议会办公室(休会期间)的同意(1958年10月4日的宪法26条,1995年8月8日的宪法性法律进行了修改)。但议员涉嫌实施重罪行为或涉及现行犯案件的,不在此列。欧洲议会的法国议员在会期享有与本国议员相同的豁免权,自然不得适用拘留措施。[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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