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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明确性探析(上)

  

  (三)集体成员资格的变动


  

  集体土地作为社会保障性的财产,由集体成员集体拥有,它属于公有制的财产,在社区的地域不变的情况下,集体是稳定存在的,但成员个人的变化是经常发生的,这就涉及集体成员资格的变动问题。


  

  1.集体成员资格的取得


  

  自然人因加入本集体而取得本集体成员的资格。自然人加入集体主要有以下情况:


  

  (1)本集体成员子女的出生或者本集体成员依法收养子女,其子女当然就取得集体成员资格。子女因父母再婚随母或随父而加人继父母所在集体取得成员资格。


  

  目前在农村,集体成员结婚后其夫妇双方的户口在一个集体所在地,就是同一集体的成员,其子女当然就与其父母所在集体是同一的;如果当户籍与集体成员资格的取得分离的情况下,夫妻也可以成为不同集体的成员。例如,甲村A男是独生子,乙村B女也是独女,二人结婚后A男在乙村与B女共同生活,但其保留着甲村的集体成员身份,在甲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妻B女具有乙村的集体成员身份并有承包地。在这种情况下,其子女取得甲村或者乙村的集体成员身份,应当由其监护人选择,随父随母均可。


  

  (2)本集体成员因婚姻成立,其配偶取得本集体成员资格。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依照各地农村都遵守的习惯法,女方成为男方家庭成员,取得男方所在集体的成员资格;独女户的上门女婿或者多女户的一个上门女婿可以取得女方所在集体的成员资格。寡妇招夫的其丈夫可以取得妻方所在集体成员资格。


  

  (3)由于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或者重大自然灾害发生的向集体社区的移民。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给集体社区一定的安置费,将移民安置在社区集体,移民即取得移入社区集体成员资格。


  

  (4)其他经本集体成员民主决议同意的成员加入。这种情况一般是自由移民式的加入。例如,有的男性成员年轻时入赘他乡,中年后又带妻子儿女返回原籍集体,经本集体成员同意后可以取得本集体成员资格。有的自然人向本集体移居人籍,向本集体缴纳一定费用或者履行一定义务作为入籍条件,经本集体成员同意接纳其为本集体成员。有的是因为长期参加本集体经济活动对本集体经济有贡献,集体将其接纳为本集体成员。例如,在河南省漯河市的南街村,对在南街村连续工作满10年的外村职工享受与本村村民同样的福利待遇[1](P. 149)。


  

  (5)集体社区合并。由于集体社区合并,被并入社区的成员取得并入社区的成员资格。例如,甲村民组并入乙村民组,甲村民组的成员即取得乙村民组的集体成员资格,原来的甲村民组不再存在。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富村兼并穷村的过程中,例如,江苏省张家港市永联村是1978年由800名村民在长江滩涂围垦了0.54平方公里的土地建起的集体村庄。1984年村委会举债办起了钢厂,先后将周围的5个临近村并入,到2008年时全村面积达到10平方公里,人口突破了1万人,年人均收入达到了15000多元[2]。


  

  在以上第一、二、三种情况下的集体成员资格的取得应当属于法定的强制取得。只要取得人有取得本集体成员资格的要求,本集体不得拒绝其成员资格的取得。如果本集体拒绝符合上述条件的成员取得资格的,从司法上可直接依法认定其集体成员资格。在第四种情况下,集体成员资格的取得则属于集体自愿取得。取得人只有经本集体同意的,才可以取得本集体成员资格。第五种情况则要依据集体社区合并发生的原因而区别对待。如果集体社区的合并是被并入者与接受者自愿协商合并的则要经过本集体的同意,被并入的社区集体才能取得本集体成员的资格。如果合并,是由于统一的行政区划调整,则也属于强制性的合并,被并入者和接受者都必须接受合并,被并入者强制的取得本集体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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