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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创新时代的中国知识产权法

  

  再次是建立新秩序。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应当以利益平衡为价值目标,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上促使各方利益平衡,鼓励广泛的信息传播。我觉得知识产权法律的价值目标—私权神圣与利益平衡并不矛盾。私权神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创造者的创造费用给予了补偿,而利益平衡下的知识产权限制则保证了新知识的传播和社会公众对新知识的获取。权利限制是在充分保护权利的基础上的必要限制;而利益平衡则是法律价值目标指引下的各方利益的适当平衡。我们必须承认,当代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所主张的保护标准较高、权利扩张过快,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发展中国家的负担。早在2002年,总部设在英国的知识产权委员会发布的研究报告指出,适合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可能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成本大大超过可能获得的利益,因为这些国家严重依赖含有其他国家知识产权的技术、知识产品来满足自身基本需求和发展需要。应该看到,中国不仅是一个传统的发展中国家,更是一个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其知识产权立法当然应顺应一体化的国际潮流,承担相关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同时,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有一个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安排的历史转变,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为标志,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已经进入了战略主动期。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我觉得中国对知识产权的制度选择,主要应当从自身发展需要出发,既要注重权利保护,也要强调利益平衡。在国际社会,我们要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以解决东西方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利益失衡的问题。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国际制度的改革,促使更加公平、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形成。既要在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这些主导机构中谋求话语权,也要在诸如生物多样性、文化多样性、粮食和农业植物、公共健康以及国际人权等多元立法机制和场所中掌握主动权。此外,我们还要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创新。知识产权制度不仅要保护智力成果本身,而且还应当注重保护智力成果创造的源泉。在国际上,我们应当积极推动遗传资源、传统文化国际保护制度的建立,以改变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资源国际竞争中的劣势地位;在国内,我们应当抓紧时间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对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等实现国内立法的综合保护。


  

  总之,我们正面临一个知识创新的时代。创新的世界需要一个发展创新的中国,而发展创新的中国,需要一个保护创新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这应该说是中国走向复兴的一个重要使命。我们期望所有的知识产权界同仁为之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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