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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异议之诉研究

【作者简介】
章武生,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参见汪祎成:《强制执行法实用》,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78年版,第3页。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2条第1款。《物权法》第6条关于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的公示方法的规定对该司法解释的精神总体上也予以了肯定。
参见竹下守夫:《日本民事执行法理论与实务研究》,刘荣军、张卫平译,重庆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4页。
参见刘学在、朱建敏:《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废弃与执行异议之诉的构建—兼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
参见张卫平:《案外人异议之诉》,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
参见赵晋山:《民诉法执行编修改重点释义之六—赋予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的权利》,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12月7日。
参见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69-771条、日本民事执行法第36-38条、韩国民事执行法第48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18条。
参见赖来焜:《强制执行法总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649页。
参见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2页。
陈世荣:《强制执行法诠解》,国泰印书馆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112页。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66条、韩国民事执行法第16条、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12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
同注,第202页。
参见陈荣宗:《强制执行法》,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61页。
参见陈计男:《民事诉讼法论》(下),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377页。
参见王甲乙等:《民事诉讼法新论》,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727页。
另有观点认为,执行程序外的案外人申请再审须以案外“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为前提,而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则无此要求。参见肖建国:《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理论与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3月17日。
参见刘岚:《最高法院审监庭负责人解读“关于适用民诉法审监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落实民诉法修改决定  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12月1日;孙祥壮:《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以及相关处理》,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3月17日。
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六八一号判例对此予以了肯定。参见陈计男:《强制执行法释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239页。
参见林升格:《强制执行法理论与实务》,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266页。
案外人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也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71条、日本民事执行法第38条、韩国民事执行法第48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15条对此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参见耿云卿:《实用强制执行法》(上),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278-279页。
参见张登科:《强制执行法》,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90年版,第194页。另一说为仅得对申请执行人提起返还不当得利或者损害赔偿之诉。参见庄柏林:《最新强制执行法论》,台笠出版社1997年版,第97页。
同注,第12页。
参见吴光陆:《强制执行法》,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2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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