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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是保障权利的基本法

  

  第一个特点就是侵权法着力构建一个由责任保险、社会救助和侵权责任三者之间相互协调的综合救济机制。现代社会是一个事故经常发生的风险社会,这些事故发生之后如何救济,是各国在法律上迫切需要解决应对的重大课题。


  

  从世界各国来看,救济有三种机制在发挥作用,一是侵权法,通过侵权赔偿的办法来救济;二是责任保险,这个保险主要是强制保险;三是社会救助。由于各国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一样,所以这三者在社会救助方面所起的功能和作用也不一样。


  

  从西方发达国家来看,对事故的救助特别是对过失造成的事故的救助主要是通过责任保险和社会救助来完成的;从我国来看,由于我们的社会救助制度不完善,所以我们主要还是从侵权责任赔偿的方式解决,但现在来看完全通过侵权赔偿的方法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并不是十分有利的。侵权赔偿的功能是有限的,它最大的弊端就是以侵权人具有赔偿能力为前提,如果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执行就无法实现,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现代社会对受害人进行充分救济就要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社会救助的功能,把三者有机的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形成对受害人全面的关爱救济。


  

  侵权法在制定时尽可能地考虑到与其他救助机制的衔接,尽可能的建立一个综合的救济机制,比如说在交通事故里面,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首先要求在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不足的部分再通过追究侵权责任来赔偿。责任保险是不管侵权一方是否有过错都要执行的,不足的部分再由侵权人赔偿;如果机动车逃逸或肇事人没有保险,就要由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这些费用。其次,侵权法强化了对受害人的补偿,这个补偿不一定是赔偿,也包括基于公平的补偿。《侵权责任法》第89条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而且也是很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针对的是高楼抛物致人损害找不到行为人的问题。曾经发生过一系列案件。楼上扔下来的一个烟灰缸把一个行人砸成了植物人,公安破不了案,最后法院判决这个楼的所有业主都要赔偿。济南一个从楼上抛出来切菜板当场把一个从楼下走过的老太太砸死,谁也不承认,后来公安也破不了案,受害人到法院起诉了楼内的所有业主,结果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深圳则发生楼上抛出的玻璃把一个上学的小孩砸死的案件,后来找不到行为人,法院判决由物业公司全部赔偿。这三个案件中判决掌握的标准尺度完全不一样,《侵权责任法》为了统一判决的尺度也做出了规定,它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由可能加害的物业使用人做出补偿,但不是全部赔偿。这类案件本来应该通过社会救助的办法来解决,但我国的社会救助还做不到这一点,所以不得已要通过侵权来要求赔偿,而这就需要侵权法来确定责任主体。在这里实际上是体现了对生命健康权的优先保护。如果受害人被高空抛掷物砸死了、被砸成重伤或植物人,受害人遭受了惨重的损害,对于这种损害不能说因为找不到行为人就无人负责,否则无法体现对生命健康权的全面保护。但是,又不能因为找不到行为人让业主们全部赔偿,这显然对业主也是不公平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在此情况下不考虑过错的问题,法官要考虑的是对不幸的损害怎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公平分担。因为业主人数众多,每人即使拿出几块钱也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安慰,也要比完全驳回受害人的起诉、对受害人的损害不予救济要更好,所以侵权法最后规定出现这种情况要由可能加害的物业使用人来适当补偿,这是非常人性化的。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侵权法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新的制度。最典型的一个案例就是在上海曾经发生的银河宾馆案,一个犯罪行为人晚上潜入宾馆把一个旅客杀害,犯罪行为人被判了死刑,受害人家属起诉要求犯罪行为人赔偿,但是犯罪行为人无力赔偿,最后家属状告银河宾馆。原告提出银河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后法院经过反复的查证发现犯罪行为人晚上潜入宾馆的时候曾经在电梯内多次上下,而宾馆发现此种情况,但却并未采取措施,应承担相应责任。实际上这个判决理由是比较牵强的,但是后来这个规则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采纳,形成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制度。《侵权责任法》吸收了这个司法解释的经验,在第37条把它又全面的做了规定。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并没有采纳侵权责任四要件说,也就是说,没有将违法性作为责任构成要件。因为如果违法性作为要件,则在本案中,银河宾馆违法在哪?认为就算它有过错,这个过错也是很轻微的,怎么能说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呢?为什么侵权法要规定这样一个制度?我认为,规定这一制度,归根到底是要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就是要要找到给受害人提供必要的补偿的人,确实过错是很轻微的,但是毕竟还有一定的过错,而且如果银河宾馆不承担责任,受害人就得不到任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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