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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混淆标准的反思与重构

  

  总之,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宗旨无疑就是对外观设计的创新活动的保护,从这个保护宗旨出发来反思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混淆标准,可以发现侧重于识别功能的混淆标准其实是缺乏理论立足点的。也就是说,混淆与否和外观设计保护并没有天然的联系,只有对外观设计创新成果的非法利用才是和外观设计保护紧密相关的,外观设计专利的识别功能,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来说也仅仅是它的附带功能和个别性功能,相对于其保护宗旨而言,根本不可以相提并论。[11]


  

  三、判定标准的重构:创新标准的提出及其依据


  

  所谓创新标准(也有学者称为“包含创新内容”标准)是指: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包含了专利设计中一般消费者在正常状态下能够看到的装饰性创新内容。也就是说,只要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设计中一般消费者在正常状态下能够看到的装饰性创新内容,即为近似外观设计,也即构成侵权;反之,即为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外观设计,也即不构成侵权。[12]创新标准的内容是:对专利产品外观设计给予保护的仅仅是对产品外观作出的具有独创性或创造性的新设计部分。相同和相似产品的判断不再有意义,即使产品不同类别,只要抄袭、模仿了他人的创新设计即构成侵权;判断主体仍是一般消费者(也有学者认为是普通专业设计人员),但他们能正确区分现有技术和创新设计;判断方法是直接将专利的设计要部与被控侵权产品对应部分的对比,因为专利的设计要部才是其被保护的创新设计部分;判断标准是看被控产品是否抄袭、模仿了原告外观设计中的新颖独创部分或者被控产品是否与专利产品独创部分区分明显。如果存在抄袭或模仿,则可以认定相同或相近似;如果差别明显,则可认定不相同或不相近似。[13]


  

  为财产权的发生提供正当性的一个重要学说是自然法哲学。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洛克的自然法学说中的财产权劳动学说—他关于劳动产品的财产权学说从劳动的角度为财产权的发生提供了正当性。经典的劳动理论是:“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自然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此使它成为他的财产。”[14]洛克的自然法理论的财产权劳动学说是确认专利权的最重要原则之一。在与专利权有关的层面上,该自然法原则是建立在这样一个根本的理念之上的: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努力创造的东西,属于他自己。洛克在他的《政府论》“财产”一章中提到“对这种劳动作为劳动者无可置疑的财产,除了他自己,没有人对于其施加了劳动的东西享有权利。”洛克的劳动理论只是暗示我们保证对创造性成果授予某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显然不能圆满解释专利权这样的垄断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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