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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修改意见)

  

  第四章 关于失业保险


  

  将草案 第十七条新增一款为第二款:(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可以选择领取其中的两项。)


  

  修改理由:为了保障参保职工的利益和提高职工参保的积极性,兼顾防止道德风险,本条中应当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可以选择领取其中的两项。


  

  第五章  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


  

  将草案 第十八条 新增一款为第二款:(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在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前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5日,修改后将草案及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一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并报本级人常委会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将草案 第十八条 新增一款为第三款:(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中应当详细列出三公支出,各级人民政府每年都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修改理由:社会保险基金作为公民的养命钱应当赋予公民更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修改后再审核批准,按照最近国务院关于预决算公开的规定,为了监督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的编制结果和执行情况,人民政府批准后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常委会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为了有效的监督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保证公民的养命钱安全,更好的贯彻社会保险法和人大监督法,本规定应当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每年都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将草案 第十九条 新增一款为第二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将草案 第十九条 新增一款为第三款:(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免费网上、电话、短信等方便职工查询个人社会保险费的查询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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