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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应急能力建设与志愿服务法制发展

社会应急能力建设与志愿服务法制发展



——应急志愿服务是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大课题

莫于川


【摘要】在两年前的特大震灾应对和持续至今的灾后重建中,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和社会慈善等社会力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应急志愿服务成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重要体现。为进一步推动志愿者组织等民间组织的发展壮大,加强社会应急能力建设与促进志愿服务法制发展势在必行。
【关键词】社会应急能力;应急志愿服务;社会参与
【全文】
  

  一、社会应急能力建设与志愿服务法制发展提出的新课题


  

  (一)突发事件应对要求志愿服务的组织化、有序化与专业化


  

  1、志愿服务组织化与有序化问题。志愿者通过参加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与个体志愿者提供服务相比,因为具有以下优势因而在突发事件应对中成为更受欢迎的形式:第一,志愿服务组织更有利于救援的有序化。在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应对中,组织化的志愿服务更容易与受灾群众的实际需求对接,更容易加强志愿服务实效性的发挥。第二,志愿服务组织化有利于保障灾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地杜绝不法分子浑水摸鱼。第三,非组织化的个体志愿者参与救援服务容易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界定的困难。非组织化的志愿服务活动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确定,容易导致现实中大量的纠纷产生,也不利于个人志愿者权益的保护。


  

  2、志愿者服务的专业化问题。在“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志愿者等民间力量对抢险救灾迸发出极大的热情,很多人徒手进入灾区,由于缺乏救援能力,加之不少志愿者由于自身素质不高,沦为新的“难民”。因此,加强志愿者的培训应当成为志愿服务制度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二)志愿服务组织亟需法制环境完善与内部制度建设


  

  1、我国目前对民间组织的监管制度不利于志愿者服务组织成长与发展。我国目前志愿者组织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中国青年志愿者组织,它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下属的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从属组织,主要是配合团中央以及各级团委开展活动,而且活动主要是以项目性为主,并且和许多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的志愿者组织,例如工会志愿者组织、科技工作者志愿者组织等是相互交叉或包融的。第二种类型是中国社区志愿服务组织,从属民政部系统。最后一种类型是民间自发成立的,旨在以推动社会公益为宗旨而提供无偿服务的民间志愿者组织,而此类民间志愿者组织是目前地位最为尴尬的群体,也是我们需要重点讨论的一种类型。根据我国民政部规章《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社团组织必须有一个业务主管部门尚可,否则不予注册,在这种整体监管体制下,民间志愿者组织没有官方机构支持与背景,又没有相应主管部门,很难获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现实中出现了较多的志愿服务组织是以商业机构身份通过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的,还有大量的民间志愿服务组织根本就没有经过登记而没有合法的身份。就如在课题组调研时有学者指出的,“连合法身份都没有,谈何监管?”但是,众多的民间志愿者组织确实在社会上广泛存在着并发挥着其一定意义上积极的作用。制度上的严格限制与现实中的广泛存在的冲突与矛盾不仅让众多“草根”志愿者组织生存和发展得更加艰难,也让立法者及国家管理者颇感无奈,因为不承认其合法的身份,并不代表在现实中相应问题的不存在,不改变现在体制而将民间志愿者服务组织纳入法律法规的规制中无异于对现实问题采取掩耳盗铃的态度,因此,通过立法规范志愿者服务组织具有迫切的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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