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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刘世友


【摘要】刑事诉讼缺乏辩护律师的积极参与,缺少制度上的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从根本上得到很好的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将大打折扣,法治的目的也将难以实现。通过分析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司法现状,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若干制度性建议。
【关键词】刑事辩护;人权保障;制度改革;刑事审判前程序
【全文】
  

  长期以来,由于“重打击、轻保护”的司法价值观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占主导地位,使得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律师在辩护特别是无罪辩护中经常遇到一些不应有的障碍,有些问题已严重影响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主要表现就是风险大、困难多、效果差。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及执法中人为的因素,有些问题一时难以解决。


  

  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司法现状


  

  (一)审前阶段律师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1.接受委托难


  

  聘请律师,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自己申请,可是犯罪嫌疑人普遍不懂法,无疑不利于辩护制度发挥作用,所以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6条规定侦查机关有告知犯罪嫌疑人此项权利的义务,但是对侦查机关告知、传达该项权利的义务却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即使犯罪嫌疑人知道,如果其家属没有主动为其聘请律师,犯罪嫌疑人如果想聘请律师,往往只能通过给家属寄信的方式告知,耗时长、可靠性差,使委托难上加难。


  

  2.会见难


  

  六部委《规定》虽然对安排律师会见时间规定得很明确: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但在实践中很难落实。侦查机关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拖延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比如“涉及国家秘密”、“有碍侦查”、“办案人员不在”、“需要领导批准”、“办案人员太忙没时间”等或者干脆不说明任何理由,在这些情况下律师要达到会见当事人的目的,就不得不依据法律据理力争,或者采取向侦查机关领导或上级部门反映等方式。


  

  3.侦查阶段会见不准涉及案情


  

  《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2款明确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据个别律师反映,“陪同”会见有的侦查人员总是交待“不要涉及案情”。“涉及案情”成了一大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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