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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流转现状研究

河北省土地流转现状研究


李学勤


【摘要】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解决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农村规模化经营的必由之路,目前河北省土地流转有明显的随意性,市场管理不规范、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困境,通过对河北农村的实际调查研究并结合我国农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历程,总结河北省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突出问题,探寻适合河北省具体情况的农村土地流转的模式的法律框架。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
【全文】
  

  土地制度是中国农村现在面临的所有问题中核心的问题,而土地使用权流转是当前地权制度变迁的焦点。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农业产业规模经营的扩展以及城市化的推进等因素导致的必然结果[1]。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由三个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农用土地,主要是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形式;一部分是宅基地,由集体组织无偿划拨与农户建房使用;一部分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所有土地构成。随着城市化进程,河北省对集体建设用地自发进行流转的情况早已大量存在,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予以认可,并制定了《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因此,笔者仅对河北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一、河北省土地流转的发展


  

  河北省是农业大省,全省172个县(市),约有5万多个行政村落,目前除极少数几个村镇(如晋州周家庄等)坚持以生产队为基础的集体经营外,全部完成了家庭土地承包责任制。河北省农村土地流转的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可承包,到可出让,再到可入股,呈现了一种逐渐放松和多元化运行的机制。河北省土地流转大致经历的两个阶段: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至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宪法10条第4款作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确立土地流转的合宪性地位。农村土地流转的最先规定始于1985年国家政策上允许有偿转包土地{1}。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都有涉及。1999年河北省施行《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条例》明确了土地流转的方式以及原则等,但是该条例有很大的局限性,流转方式单一,流转程序也未规定。该阶段的基本特点是从禁止到有所局限的允许流转。主要通过农户自发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我们对河北几个县市的实地调查发现该阶段每年发生的农地流转率也就在1%-3%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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