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3Q案件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通过上述两种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经济学和法学等领域联手,基本解决了以有形产品为主的传统产业中企业市场支配地为的认定任务,而各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也基本延循此种分析框架与思路,进行着各国反垄断法的实践。


  

  三、新经济对传统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得挑战


  

  但是,伴随人类社会知识(主要是科学技术)进步、知识与经济发展关系的日益密切,上述反垄断法“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框架与方法受到了新的挑战。


  

  目前,知识经济(或称为“新经济”)的概念被普遍接受并成为衡量一国综合国力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知识经济“是人类社会历史中一种新的社会形态或新的发展阶段,即知识经济社会或知识经济时代……这一时代将在本质上有别于人类所经历的农业经济时代和工业经济时代,是人类历史上第三个崭新的经济时代。”[12]


  

  知识经济时代的新特征,决定着从19 世纪末传统产业中发展出来的反垄断法适用面临着新的挑战。波斯纳将新经济挑战的产业范围定义三个截然不同但相互联系的产业:计算机软件制造、互联网企业以及为前面两个产业提供支持的通讯服务和通讯设备,并且敏锐地觉察到“新经济的这三个产业,跟孕育出反托拉斯法的那些产业中的大多数有显著的区别,特使是跟传统的有形产品的生产和分销有显著的区别。”[13]在知识经济时代,“对新技术的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引起创新的激励和初始发明人和后继发明人之间潜在能力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可能会引起各种涉及知识产权的商业行为,这些行为会引起反托拉斯法的分析和实施的棘手问题。”[14]所谓的“棘手问题”,表现在“3Q案件”中,裁判者需面临与传统案件截然不同的互联网及软件开发的“新经济”领域,由此导致传统反垄断分析方法的局限性甚至根本不能适用的问题。


  

  按照笔者对互联网及软件开发领域以及商业运营的了解,在“3Q案件”中表现出来的新特点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市场属性的变化


  

  传统产品市场中,经营者根据消费者对某类产品的需求确定价格并获取利润,因此不同经营者之间产品的替代(即供给替代)与消费者对该产品需求的刚性(即需求替代)成为市场行为与决策的重点问题之一。同时,在这类市场中,消费者人群的多寡通常并不会给经营者带来竞争实力的实质性增长[15],因为个体消费者之间对产品的使用是单独的。在此情况下,我们通常称该市场是单边市场或不具有外部性。


  

  但在另一类市场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单向关系发生了改变,从而形成了双向互动关系。尤其在互联网、媒体等领域,经营者通常需要贯通考虑两方面的市场关系:一方面,经营者作为产品或服务提供者,需要决策产品服务的价格,以维护其基本经营;另一方面,经营者的成本与利润主要不是依靠消费者支付的产品或服务价格进行维持,而是依靠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的投入(包括风险投资、广告投入等)来获取盈利。这种运营模式就决定着经营者必须以低廉的价格和优质的服务吸引众多消费者,而消费者人数的多寡是决定其获得其他经营者投入多少的重要因素;反之,其他经营者投入的多寡,也会影响消费者获得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与价格。具有此类特征的市场,被学者称为双边市场或具有显著外部性的市场,即其“相比单边市场,双边市场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其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cross-group network externalities)特性。网络外部性,是指某个产品或服务的价值随着消费该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数量的增加而增加。”[16]


  

  由此,在双边市场条件下界定市场范围,并不如传统单边市场那样显而易见,传统的产品功能替代法或SSNIP试验方法是否能继续发挥作用,当存疑问。更进一步,有学者基于“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的本质区别在于网络外部性”特点,认为“分析认定网络经济中市场支配地位应该考虑的主要因素不是市场份额,而是网络经济效应、标准与对于关键设施的知识产权。”[17]


  

  2.产业结构中的经营者地位


  

  传统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是将经营者共置于同一市场中进行观察的。通常,反垄断法更加关注处于产业链相同地位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而对产业链上下游之间经营者关系的反对存在很大争议。例如,在垄断协议中,横向垄断协议,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因生产或者销售同一产品或者提供同一类服务而直接竞争的经营者之间,通过共谋等方式限制竞争的行为,“常常要受到比较严格的管制。在美国,对这类行为中的多数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即只要认定通谋或协同行为的存在,根本无须实际考察其对竞争的危害,即可予以禁止和处罚。在欧盟,对这类行为一般是不予以豁免的。”[18]而与横向垄断协议相对的纵向垄断协议,即通常表现为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的具有买卖关系经营者之间,通过共谋限制竞争的行为,学者警示到:“要之,竞争委员会对垂直企业联合所采的态度,力持戒慎,防杜武断。彼等认为倘欲归纳所审理案件,导出抽象原则以之普遍适用于排他经销契约毋宁言之过早且有失稳健。”[19]同时,从法与经济学运动的发展看,对企业与市场的边界、纵向一体化问题的认识也改观着对纵向垄断协议的传统看法,以致波斯纳断言“禁止纵向兼并的理由是特别无力的,除非兼并一方享有一个垄断。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它在推迟进入方面的效果也只是禁止它的一个勉强的理由,因为纵向一体化往往带来成本的节约。”[20]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