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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下)

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下)



——简评我国中青年学者对经济法理论的贡献

李昌麒


【关键词】经济法;方法;路径;视域
【全文】
  

  过去在经济法的研究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存在有一种重理论演绎、轻制度实证,重部门地位、轻问题解决的研究倾向。这也使得经济法在排解社会冲突、规范社会秩序方面难以发挥自己的制度功效。经济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难以为人们认知和运用。可喜的是,近些年来,我国中青年学者在注重对经济法基础理论潜深拓新的同时,对经济法领域中的具体制度研究也十分关注,在竞争法、企业法、消费者保护法、宏观调控法、政府采购法、生态法、社会保障法、经济公益诉讼等诸多领域的研究取得了一批丰硕的成果,并达到了经济法研究与实践中的理论指导制度,制度反衬理论的良性互动。


  

  (一)企业法


  

  在企业法领域,企业社会责任是近几十年来西方法学界和经济法学界最为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近些年来,随着企业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在中国的日趋严重,这一课题亦引起国内学者的关注,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卢代富对传统的企业主流理论作了细密的梳理和回应。就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通过追溯历史,他发现企业社会责任是“创设于企业经济责任之外、独立于企业经济责任并与经济责任相对应的另一类企业责任”,因而应是“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应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这一界定不仅是对历史的重新发现,而且是企业社会责任具有正当性的基石,并使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所内蕴的效率与正义价值的挖掘而展开的正当性论证更具说服力。企业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即表现为它是“效率与正义的对立统一体”,企业社会责任既非对立于自由企业制度,亦非等同于国家干预,“与股东利益、与市场、与法律以及与国家干预乃是兼容的。”按照其理论框架,其进一步指出,传统的一元主义(股东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立法思想应该转变,法律对非股东利益的关注应该在对企业角色的定位、企业治理结构的调适及企业管理者地位和责任的塑造中得以体现。他还就企业社会责任法运动的实践,提出了一些颇具见地的前瞻性看法。譬如,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行必须有多方法律机制的配合;企业社会责任与利润最大化可以通过制度安排寻找均衡而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状态;企业社会责任的负责对象应根据责任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分;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体例应采取强制型规范和授权型规范相结合等等。[1]


  

  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以及公司产权理论等方面,学者们也取得了一定的理论成果。徐小松认为,现代公司法的基本精神是对公司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的均衡调整,公司中的强制性规范本质是政府监管,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加快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公司法进一步实施的重要条件,国有资产立法的核心是要解决两个统一,即参与资产经营管理的各机构的权力、义务和责任的统一以及资产经营管理机构中的自然人的权力、义务和责任的统一。[2]中小企业在世界各国经济结构中的力量和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史际春认为,中小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及其作用的充分发挥,离不开国家的必要保护与适度扶持,表现为法的形式就是中小企业法。但中小企业法不属于经济组织法、市场主体法意义上的企业法范畴,不具有私法属性,而旨在保护、扶持和引导、限制中小企业;中小企业问题的法律解决本质上是一个保护经济弱者的问题,同时也是国家的产业政策问题,中小企业法应当为国家干预市场的法律。[3]关于公司产权理论的探讨一直与股份制的所有制性质相纠缠,顾功耘认为,公司这种组织是投资者、经营管理者、生产劳动者联合生产要素组成的利益共同体,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资产属于参于联合的各方所有。通过与共有、混合所有、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共有及社会主义国家的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比较,其进而认为,这种联合所有可视为公有制的第三种形式。[4]抛开对所有制性质的诊断,其对公司产权归属的认识和论证对当前我国国企改革和公司制度的完善都具有理论和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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