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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生命力的重新认识

中华法系生命力的重新认识


刘广安


【摘要】中华法系两类概念的不同认识,导致了对中华法系生命力的不同认识。从民族文化传统的角度,认识贯穿中华法系全部发展过程的含有较多积极意义的仍有生命力的因素,有助于深化认识中华法系的概念及其相关命题。
【关键词】中华法系;生命力;民族文化传统
【全文】
  

  近年来,讨论中华法系的论著较多。论者对中华法系的概念、特点和意义等问题的认识很不一致。学术史表明,学者对重要概念、重要命题、重要史料的认识,是经过多角度的反复的认识之后,才能获得更为准确、更为深刻、更为全面的认识的。为深化对中华法系这一重要概念及其相关命题和重要史料的认识,我分析了中华法系的两类概念,对贯穿中华法系全部发展过程的含有较多积极意义的仍有生命力的因素,进行了新的分析和总结。(本文部分内容曾以《对中华法系的再认识》的论文,提交2009年10月在北京召开的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现将这方面的心得体会,简要论述如下,提供给学界同仁参考。


  

  一、两类概念导致对中华法系生命力的不同认识


  

  学界对中华法系的概念表述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从成文法传统的角度认识中华法系的概念。如沈宗灵先生认为:中华法系一般是指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封建王朝的法律以及毗邻国家仿照这种法律而制定的法律的总称[1](P·43)。沈先生的这一认识,与《法学词典》(增订版)( 参见《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100页:“中国法系”条目。)和《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770页:“中华法系”条目。)中的相关解释是一致的。这样认识中华法系的概念,突出了唐律在中华法系中的代表性地位,突出了唐律对东亚诸国古代法律影响的特点,但难以包含唐以前特别是先秦时期的法律传统,难以衔接清末以来的近现代法律传统,特别是难以衔接具有中国特色的当代法律传统。这一概念也导致了中华法系在清朝末年引进大陆法系后解体,随封建王朝灭亡而消亡的观点的形成。这一概念及其影响,从法律传统的角度否定了中华文明数千年承袭发展未曾中断的历史,与史学界的通识产生了难于吻合的冲突。


  

  另一类是从民族文化传统的角度认识中华法系的概念。以陈顾远先生有关中国文化与中国法系的论述为代表。陈先生在1952年撰写的《中国固有法系与中国文化》一文中,谈到了华夏族文化对认识中华法系的意义,并进行了简要的论述。他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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