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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调查制度的若干问题与完善路向

中国行政调查制度的若干问题与完善路向


莫于川


【摘要】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大背景下,中国的行政调查制度虽有一定进步,但与主客观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从实践来看,中国的行政调查制度存在诸多突出问题,亟须研究解决。建议从完善行政调查制度的基本原则体系、行政调查主体制度、行政调查方法体系、行政调查程序制度、行政调查信息的使用和保密制度、行政调查救济制度等方面入手,来完善中国的行政调查制度,使其符合行政法治原则和行政管理需求,健康高效运行。
【关键词】行政调查;基本原则;调查主体;调查方法;调查程序
【全文】
  

  引言:一起行政调查诉讼案引起的思考


  

  【基本案情】江苏省南京市江浦消防器材厂因不服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愤而将南京市统计局推上了法院被告席(《现代快报》曾报道过此案),日前这起南京市统计史上的首次行政诉讼案有了一个结果: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南京市统计局败诉。


  

  据悉,引发这起行政官司的起因是:2003年初,南京市统计局根据国家及省统计局的统一安排,对辖区内有关企业进行全国性的投入产出调查;本案原告江浦消防器材厂被列入调查对象,但该厂对此未予理睬。南京市统计局认为,江浦消防器材厂以各种借口拒绝参加由统计局组织的统计业务培训会议,拒不领取统计报表,对依法发出的《统计检查查询书》不按期据实答复,其行为已经影响了整个调查工作的推进。依据有关法规,该厂已经构成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遂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江浦消防器材厂认为,南京市统计局仅仅下发一个培训会议通知,企业须参加培训会才能拿到调查报表,且将培训安排在一个风景区召开,食宿费用需企业自理,这与国家规定培训费用由财政解决相悖,有乱收费之嫌。


  

  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南京市统计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诉是因其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统计检查员在执法检查以外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故市统计局发出的《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形式要件和文书内容不规范;此外,被告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未对原告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作出认定就直接给予处罚的做法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故判决:撤销被告南京市统计局2003年6月24日作出的宁统行决字【2003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责令被告对原告江浦消防器材厂在南京市投入产出调查期间的行为,重新作出具体回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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