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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玛性别歧视案中的集团诉讼

沃尔玛性别歧视案中的集团诉讼


汤维建;李先伟


【关键词】性别歧视;集团诉讼
【全文】
  

  2001年,沃尔玛公司的2名(后来变更为6名)女雇员以工资和职位晋升方面存在性别歧视为由起诉雇主。在诉讼进程中,原告申请将案件变更为集团诉讼,即6名原告可以代表沃尔玛的超过150万名女性雇员。2004年6月21日,旧金山地区联邦初审法院从原告人数、存在共同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代表性、适当性四个方面作出裁决,将沃尔玛性别歧视案认定为集团诉讼。沃尔玛以原告个人应当分别提起诉讼为由上诉到联邦第九巡回法院。2010年4月26日,联邦第九巡回法院最终裁定6名原告有资格代表从1998年12月26日以来在沃尔玛工作的超过200万的女性工作人员提起集团诉讼。沃尔玛于2010年8月25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审查上诉法院的裁决。2010年12月6日,联邦最高法院接受沃尔玛的上诉请求,决定审查联邦第九巡回法院的裁决。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件管理规定,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结果将在2011年7月出来。当前,旧金山地区联邦初审法院已经停止了证据开示程序,静待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判结果。到目前为止,沃尔玛性别歧视案的性质(个人诉讼还是集团诉讼)悬而未决。


  

  二、评析之一:集团诉讼制度的产生具有历史的规律性


  

  美国的集团诉讼是重要的诉讼制度之一,是指将具有同一事实或者法律关系的人数不确定当事人拟制为一个群体,群体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提起的诉讼可以代表群体,判决效力扩及群体中的每位当事人的一种民事诉讼制度。10年时间过去了,沃尔玛性别歧视案到底是个人(或者共同)诉讼还是集团诉讼这一程序性问题仍未解决。对于原告来说,已经按照集团诉讼的程序走了10年,可谓艰难;即使财大气粗如沃尔玛者,10年诉讼路走下来,亦非轻松之事。美国的集团诉讼从何而来?又历经了怎样的发展?将来的制度命运如何?这些问题对构建集团诉讼制度必须首先考察和解答。


  

  考察英美法制史,可知集团诉讼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美国的集团诉讼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开始只能适用于衡平法而不能适用于普遍法。1848年,纽约州对民事诉讼程序立法时规定了集团诉讼制度。此时的集团诉讼不但规定非常简单,且被按照共同诉讼处理。即使到193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经联邦国会授权制定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仍将其作为共同诉讼处理,不但类型较少,而且适用范围有限。直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联邦法院法官成功地处理了一批集团诉讼案件,集团诉讼才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在判例的基础上,联邦最高法院于1966年修改了《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集团诉讼制度得以完善。此后,美国出现了大批集团诉讼案件,集团诉讼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责任、环境保护、灾难索赔、人权保护、反种族歧视等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从美国集团诉讼的发展简史中,可以看出集团诉讼是美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集团诉讼案件的增多,集团诉讼制度逐渐类型化。在美国集团诉讼类型化的进程中,其他法律与《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一道共同推进了集团诉讼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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