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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TA框架下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对策建议

CAFTA框架下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对策建议


余俊


【摘要】保护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对构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国际自由贸易中的公平秩序,保护各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可对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却是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忽略的方面,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在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各成员国的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相当丰富,因此自由贸易区应加强在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领域方面的法律保护与合作。
【关键词】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
【全文】
  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签订《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后,又分别于2004年、2007年和2009年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和《投资协议》,至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法律框架都已建立。2010年1月1日中国与东盟原六国的自由贸易区基本建成,并将于2015年与东盟新成员国建成自贸区。中国-东南亚贸易区中的各成员国,除新加坡外,都是发展中国家,但这些国家生物资源丰富,文化形式多样。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市场竞争日益升级的环境下,发展中国家要想生存和可持续地发展,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就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和运营这些物质和精神方面的财富。
  
  一、中国与东盟保护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法律框架分析
  
  《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第2条将“遗传资源”定义为:具有现实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由于传统工业社会的发展模式面临着资源枯竭的危险,现在人们越来越重视对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遗传资源”是一种可持续利用,并有利于维护生态平衡的生物资源,其价值可见非同一般。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条还规定:“依照国家立法,尊重、保存和维持土著和地方社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而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实践并促进其广泛应用,由此其知识、创新和实践的拥有者认可和参与下并鼓励公平地分享因利用此等知识、创新和做法而获得的惠益。”除《生物多样性公约》外,2001年11月在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第31届大会上通过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公约》和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等条约从不同角度阐述了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的关系。因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是密切关联的信息资产,对有关传统知识的保护也是对遗传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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