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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分析与建议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分析与建议


杨江涛


【摘要】通过对我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历程的回顾,本文认为对于我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要分不同阶段具体分析,不能笼统分析;对于2001年11月之前发生的资产管理业务,我们要根据维护政府公信力、尊重既成事实、促进我国资本市场以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原则来处理;为了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我们应当完善证监会于2003年12月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明确规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与资金托管人之间关系为信托关系。
【关键词】证券公司;资产管理
【全文】
  

  从改革开放起,我国一些新兴金融产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定位模糊到清晰的惨痛历程。信托业从金融百货店蜕变为“真正”意义上的信托,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从实质上的借贷融资蜕变为“真正”意义上的资产管理都是例证。由于是新兴金融产业,人们往往望文生义,忽视其内在的法律关系与构架,再加上改革的迫切性与新兴金融机构生存的压力,人们对这些新兴金融业务产生了诸多误解,包括监管部门。正是由于人们的误解,这些业务在运作和监管上存在着不规范。本文试图廓清我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脉络以及其实质法律关系,并就我国资产管理业务法律关系的构建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内涵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对于普通民众更为熟悉的说法恐怕是委托理财。犹如其他许多专业术语一样,资产管理业务也是舶来品。虽然我国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与西方国家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具有同样的名称,但由于法律、社会背景不同,两者在一定时期具有不同的内涵。《晏子春秋·内篇杂下》有云:“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为了确切地理解我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我们有必要回顾、对比国内外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
  
  (一)美国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最初源自券商管理其合伙人、家庭乃至亲朋好友的钱财,后来不断向社会公众延伸,与券商有业务或社会往来的机构与个人也开始委托券商管理资产。1975年5月1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废除股票交易固定佣金制度,美国各券商为了争夺客户就佣金展开了激烈的价格竞争,经纪佣金一降再降。佣金收入曾占券商总收入的60%左右,佣金竞争直接威胁到券商的生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资产管理作为以收费为基础(fee-based)的业务创新使得券商得以摆脱传统的以交易为基础(transaction-based)的经纪业务的限制,资产管理作为新的收益渠道成为券商业务创新的目标之所在,资产管理收费也逐渐成为券商收入的重要来源。[1]
  
  资产管理是指券商接受客户资产委托而代其投资,券商选择资产类型(股票、债券或地产)、决定投向以及何时买卖。券商为客户开设资产管理帐户,这些帐户既可以单独设立,实行专户管理,也可以加以汇总,通过共同基金或混合基金(commingled funds),的形式来进行管理。广义上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基金型资产管理业务和非基金型的资产管理业务。狭义上的资产管理业务往往指的是非基金型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CMS现金管理,托管经营和个人专户管理。[2]
  
  美国属于英美法系,信托制度很发达。出于权益保护的考虑,当事人往往通过信托制度来构建他们之间的关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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