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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推动法学应用人才培养方式改革的动因

  
  我国的法学教育源远流长,但在数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人治思想占统治地位,法学教育也是政府“人治”观的折射。尽管中国也有过所谓的“法治”,但中国人固有的法治观不过是商鞅的“垂法而治”或“缘法而治”。梁启超说过:“今世之立宪国家,学者称为法治国者,为从法为治之国也。”可见,中国人所谓的法治不过是君主或统治者用法律来治理人民,实质意义上仍是人治。80年代初,我国曾进行过法治和人治的争论,但是占主导地位的观点仍是法治和人治的结合。这种数千年沿袭下来的人治观念不可避免地影响着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的方向和模式,在此种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只能是维护历朝统治者利益和意志的法律工具人才,而非真正能够担负起“法治”重任的法学人才。清末我国出现专门的法学教育机构--法政学堂,但“法政学堂限于招收‘已仕人员’,主要对在职文官进行补课式法律培训,这种‘法政’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有着显而易见的差别”[2](P9-10),它并不是一种为取得司法职业资格的教育,只是为清政府培养符合其统治需要的法律官员而已。新中国建立后,法学教育也一度蜕变为一种政法教育,法律教育意识形态化,政治理论学习代替了业务教育,各项政策代替了专业课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由此可见,在我国这样一个有数千年“人治”历史的国度里建设法治社会,法治人才的培养任重道远。
  
  江泽民同志在1997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曾指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政法队伍。”这往往被理解为建立一支公正严明、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以达到执法严明、司法公正、法律服务优良的法治局面。一般意义而言,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其内在要求之一是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即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的政治立场,严格的政治纪律,很强的政治鉴别力,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同时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其内在要求之二是具备精湛的业务素质,它包括两方面:一是具有较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学素养,熟悉各项法律条文;二是具备熟练运用法律的技能,在对法律全面深刻了解的基础上,能自如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政治和业务两方面的素质当然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应有目标。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法治是人类追求数千年的社会理想,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是一场探刻的社会变革,它是一个社会从观念到制度乃至于人类生活方方面面的转变。真正的法治人才仅具备政治和业务两方面的素质并不能满足法治国家的建设要求,更重要的是应当具有现代法律意识,树立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正义等法治理念,并具有愿为法治献身殉道的精神。这就要求在法学应用人才的培养过程中,除了对基本技能素质的培养外,更要注重法治理想的树立和为法治献身精神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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