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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出租人风险承担及其控制

融资租赁出租人风险承担及其控制


胡晓媛


【摘要】融资租赁是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也是银行信贷的一种重要补充手段。相对于货款人而言,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不仅要承担因融资而产生的债权风险,还要承担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就债权风险的控制而言,从公平原则出发,出租人承担债权风险的范围不应大于其他融资提供者。出租人不仅应当在事前控制债权风险,而且在债权风险出现后应当享有次序性的救济权利。关于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控制,应当建立租赁物所有权公示制度,确保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应当积极采用保险等方式转嫁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租赁物质量瑕疵责任的索赔权应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约定,并通知供货商,以降低出租人承担租赁物质量瑕疵责任的风险;在供货商破产的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共同承担租赁物的瑕疵风险。
【关键词】融资租赁;出租人;风险;控制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入指定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定期收取租金的一种交易方式。[1]融资租赁自上世纪20年代中叶在美国产生后,随即风靡各发达国家,其在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融资租赁也是被广泛应用的国际融资方式。因此,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早在1978年就草拟了《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规定了国际金融租赁的一般法律规则。[2]该公约于1995年5月1日在签署的成员国中生效。目前,共有20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我国尚未签署。
  
  与欧美成熟的融资租赁市场相比较,融资租赁业在我国起步较晚。最早的融资租赁业务始于上世纪80年代,其主要功能体现于对国外先进设备的引人上。由于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自身及其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所存在的各种问题,该行业一直未能得到充分发展。虽然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不完全统计,2009年我国融资租赁交易总额达到约2000亿元人民币,但其市场渗透率仍低于6%.[3]造成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不能迅速发展的原因是多样的,如法律制度不完善、税收制度不合理、多头监管等。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出租人的利益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担了过多的风险。[4]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所承担的风险在学术界鲜有讨论,但风险的存在却是不争的事实。从经济学角度来讲,风险一般是指因人们未来的决策行为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引起的后果与之前预定目标发生多种偏离的综合。[5]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的交易目标是在向供货商支付租赁物价款后,通过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收回之前所支付的价款,并获取一定的盈利。因此,当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或保障租金支付的租赁物所有权或租赁物本身受到了侵害时,出租人将面临风险承担的问题。
  
  融资租赁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担的风险很多,从法律角度分析,包括债权风险和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两类。债权风险是指债权实现所存在的现实危险及潜在的未来危险。[6]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相对于承租人而言,出租人享有收取租金的债权。这一权利的客体是承租人的支付行为,标的物是租金。[7]当出租人不能收取全部租金时,其将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
  
  融资租赁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与其他财产的所有权人一样,承担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8]这里所指的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包括两个方面,即权利风险和物的风险。权利风险是指租赁物所有权受到侵害时出租人承担的风险。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由承租人直接控制,第三人至少从表象上并不能够准确判断租赁物的所有权归谁所有。从理论上讲,这一事实情况给承租人创造了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向第三人转让、抵押等方式处置租赁物的可能性。而为了便于承租人账务处理或是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根据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则,[9]出租人在购买租赁物时,往往让供应商出具以承租人为购买人的税务发票,或将一些融资租赁资产(如机动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等,这些都强化了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表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租人凭借其对租赁物的实际控制和相关证明材料,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以转让、抵押等方式向第三人处置租赁物,则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将受到严重侵害。而在第三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出租人有可能丧失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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