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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审判改革的现状与未来

中国民事审判改革的现状与未来


田平安


【关键词】民事审判;改革
【全文】
  一、中国民事审判改革的背景
  
  新中国的民事审判发端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成型于建国之后,发展于改革浪潮之中。应当说,几十年来,民事审判在服务于和服从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方面,在实现民事审判三大功能方面,发挥过并仍在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任何忽视或有意无意地贬低其作用的观点都是错误的,也是站不住脚的。但是,毋庸讳言,由于中国有二千年封建思想的影响,由于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高度集中统一的习惯,由于受原苏联法学理论和超职权主义的影响,更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民事审判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计划经济,因此,它不可避免地会深深地刻上旧时代的胎记,烙上计划经济的印痕,时至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这些“印痕”和“胎记”在某些方面便不可避免地演化为“弊端”:
  
  弊端之一是人民法院对诉讼事宜管得太多,统得太死。实行计划经济的长期结果使企业和个人自身的独立利益没有与其生产效益直接挂钩,个人吃企业的大锅饭,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外部缺乏竞争压力,内部一举一动须经国家首肯,统得过死的企业不能根据市场供求的变化而灵活调整生产,计划经济此种典型的特征反映在诉讼领域就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对诉讼事务管得过多、过死、过严、过细。造成从起诉到执行,一切几乎由法院大包大揽、包打包唱,“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的局面。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纠纷少官司少,法院尚能勉强应付的话,那么,在市场经济的今天,面对纷繁的民事案件,法院想管也力难从心了。
  
  弊端之二是重调轻判。中华民族历来就有“和为贵”的思想土壤,基于此,在法庭上普遍流行一种“和稀泥”式的调解,怒目相对的当事人,经法官苦口婆心一一劝导,最后弃甲卸刀、握手言和。这对于化解矛盾是件好事。问题在于,法官主持的民事审判是追求公正和效益,能调则调,该判则判,本是情理中事,但为“避免矛盾激化”,“方便执行”,“安定团结”,有的法院把一些本该判决的案件统统纳入无休止的调解轨道之中,不少地方法院甚至将调解率的高低作为衡量法官水平高低的尺度,作为评先进发奖金的标尺。这种重调轻判的惯性心理和惯性作法不但与民事审判的功能相悖,而且与民事审判的宗旨相违背,在理论上荒谬无据,与市场经济的快节奏也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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