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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法对仲裁协议效力保障之弱化

论欧盟法对仲裁协议效力保障之弱化



——兼评欧盟法院West Tankers案

杨彩霞


【摘要】仲裁协议是仲裁庭管辖权的基础,也是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首要条件,因此,对于仲裁协议效力的保障是衡量各国仲裁法对仲裁支持与否的重要标准。英国法院在实践中经常通过签发禁诉令来阻止一方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而将争议诉诸法院,从而间接地保障了仲裁协议的效力。但是,欧盟法院2009年的West Tankers案判决敲响了禁诉令在欧盟成员国的“丧钟”,并将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纳入了欧盟布鲁塞尔条例的管辖范围。该判决直接导致无视仲裁协议效力的某成员国法院判决将在其他成员国自动得到承认与执行,从而大大地削弱了仲裁协议在欧盟成员国内的效力保障。West Tankers案之后,仲裁协议效力在欧盟国家面临问题,需要寻求欧盟框架下的可行的仲裁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
【关键词】仲裁协议禁诉令;布鲁塞尔条例;相互信任原则
【全文】
  

  仲裁协议是当事各方同意将他们之间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所有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1]。它被认为是仲裁制度的基石: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既是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也是仲裁裁决获得承认与执行的首要条件。近年来,世界各国普遍采取了支持和鼓励仲裁的政策,其主要表现在对仲裁协议效力的保障措施上:大多数国家法律都规定了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和管辖权管辖权原则(也称“自裁管辖权”原则)。独立性原则使仲裁协议的效力不因主合同无效、失效或不成立而当然无效;管辖权管辖权原则通过将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管辖权赋予仲裁庭,从而大大减少了仲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法国、瑞士等国家规定对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应该首先由仲裁庭做出裁决,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时,法院应该拒绝受理而交由仲裁庭裁定,这样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被推迟到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阶段。此外,英美法系一些国家为了阻止一方当事人不顾仲裁协议的存在而向其他国家法院提起诉讼,在确认存在仲裁协议的初步证据(prima facie)后,为了保障仲裁条款的效力,经常运用“禁诉令”(anti-suit injunction)来禁止一方当事人在其他国家提起诉讼或继续正在进行的诉讼。尽管对此类禁诉令的域外效力尚有诸多争议之处,但其作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程序性保障措施,已得到了仲裁法学界的普遍肯定。


  

  欧盟正从最初的经济共同体逐步向政治、经济、法律的共同体目标迈进。其中所谓的欧盟“法律一体化”(Integration Through Law),实际上指的是欧盟法律的协调或趋同(har-monization)[2]。在欧盟法律协调的过程中,欧盟条例(Regulation)因其在各成员国直接适用而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成员国法律在特定领域的统一。在欧盟颁布的众多条例中,没有一个是专门针对仲裁的,欧盟《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第442001号条例》(简称《布鲁塞尔条例》或者《布鲁塞尔条例Ⅰ》,以下简称《布鲁塞尔条例》)第1§2d项明确将仲裁程序排除在条例的适用范围以外。欧盟各成员国都是1958年《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因而在欧盟范围内,各国关于仲裁的法律主要是纽约公约框架下各国的内国法规定,而没有直接的欧盟立法规定或者欧盟法院判决来对欧盟领域内的仲裁加以规制。但是,最近欧盟法院对West Tankers案[3]的判决打破了上述格局:一方面,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问题的判决也被纳入《布鲁塞尔条例》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即便是基于仲裁协议而签发的禁诉令也被认定为违反《布鲁塞尔条例》,从而在欧盟内部不再有其“用武之地”。


  

  虽然West Tankers案是针对英国禁诉令是否违反布鲁塞尔条例做出的判决,但由于签发该禁诉令的原因是基于一项仲裁协议,笔者认为该判决间接地导致在欧盟范围内对仲裁协议效力保障的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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