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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区民事司法改革及其启示

香港地区民事司法改革及其启示


齐树洁


【摘要】香港地区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借鉴各国改革经验,立足本地具体情况,于2009年4月2日起施行新民事司法制度。这项改革涉及广泛,影响巨大,被称为该地区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里程碑。研究香港民事司法改革的思路和做法,可以从中学习其成功的经验,获得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香港地区;民事司法;改革
【全文】
  

  一、引言


  

  香港地区现行民事诉讼制度源于英国。1841年英国通过不平等条约占领香港之后,出于统治的需要将其本土的法律延伸适用于香港地区,在香港引入了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采用英国法的诉讼模式。一百多年来,基于香港本土的特殊性,香港法制在英国法的基础上有所变通和发展。香港居民以中国人为主体,受中华传统文化的影响根深蒂固,至今仍有部分中国的传统习惯法适用于香港。因此,香港民事诉讼制度的法律渊源众多、体系复杂,既有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也有香港自身的立法,此外还有成文法和习惯法(例如《大清律例》)。有学者指出,香港民事诉讼制度是判例法和成文法的结合,英国普通法、衡平法和香港法规的结合,同时包含一些清朝的法律和习惯[1]。


  

  从总体上看,香港民事诉讼制度属于普通法法系,但也有其本身的特点。长期以来,香港没有一部完整的民事诉讼法典,有关民事诉讼的原则、管辖。程序等问题散见于《高等法院条例》、《地方法院条例》、《诉讼证据条例》等单行法规中。香港民事诉讼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引起的一切诉讼,如合同、侵权、继承、领养、劳工赔偿、税务争议、离婚、公司破产、公司清盘、土地与楼宇等。其诉讼程序复杂,不同性质的案件由不同的法院受理,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由此形成了多层次、多审级的民事诉讼法体系。


  

  香港民事诉讼法主要由一系列的“法院条例”和“法院规则”构成。“法院条例”是由香港立法会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制定的,诸如法院的设立及性质、民事司法管辖权的设定及证据等实体内容均由它所规制。“法院规则”则是以首席法官为首的规则委员会制定的,其性质为“附属规则”,属于授权立法。民事诉讼程序从起诉到执行的全过程均由“法院规则”调整。除了“条例”和“规则”之外,还有与其配套的附属法例。具体而言,香港目前与民事诉讼相关的主要法例包括《香港终审法院条例》、《高等法院条例》、《区域法院条例》、《土地审裁处条例》、《劳资审裁处条例》、《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陪审团条例》、《证据条例》、《婚姻诉讼条例》、《时效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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