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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侵权法正当性基础的结果责任

  

  但经济分析理论对于侵权法所做出的解释是存在问题的。按照经济分析理论社会成本最小化的主张,受害人应当寻找处于以最小成本降低事故的位置之人并对其提起诉讼,而非起诉侵害人,但事实并非如经济分析理论的主张。经济分析理论对此的解释是,以个案为基础来寻找成本最低的事故避免者的费用太高,因此采纳一种次优的选择,即由受害人起诉侵害人这种传统的方式。基于此种解释,也可以做出这样的推论,如果成本最低的事故避免者的费用为零,或者小得可以忽略不计,则受害人有义务去寻找此人并对其提起诉讼,而无论受害人是否愿意以诉讼方式来解决此问题。但事实恰恰与之相反,在侵权法实践中,是否对侵害人提起诉讼是由受害人自由决定的,即是否起诉是受害人的权利,而非法律强加给其的义务。[7](P188)科尔曼所主张的矫正正义理论认为,侵权法所具有的特征可以通过人们的直觉来得到解释和阐明,而这种直觉的方法也是对经济分析理论最好的反驳。根据人们的直觉,第一,受害人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而不起诉其他人;第二,受害人提出意见和证据来证明侵害人过错地对其实施了侵害行为,并造成其受到损害的结果;第三,侵权行为的过错性,损害的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与案件的结果都具有关联……第五,如果受害人成功地对其案件进行了证明,则其被赋予向侵害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7](P189)在典型的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原告)与侵害人(被告)结合在一起,只有在这一结构之下何者应当承担损害结果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也就是说,侵权法所追求的目标只有通过此种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个案解决的结构才能实现。由此可以发现,以结果责任为基础的侵权法可以通过矫正正义理论而获得解释,而经济分析理论则无法对其加以解释。经济分析理论所存在的问题在于,其所采纳为基础的前向型(forward-looking)的责任概念与其所要解释的诉讼结构是不相符合的,这种诉讼结构在实质上包含着一种关于责任与赔偿的回溯型(backward-looking)理论。以寻找成本最低的事故避免者(cheapest cost avoider)为目标的经济分析理论从根本上不受已经发生案件的限制,它们从来都是针对未来进行筹划。


  

  由此,在对传统的以结果责任为基础的侵权法进行解释时,经济分析理论经常陷于理论的悖论之中,根据其所做出的推论往往自相矛盾。而与侵权法具有天然联系,并作为侵权法得以产生的社会观念基础的矫正正义理论则具有更强的解释力。根据矫正正义理论,以结果责任为基础的侵权法自身构成了一个圆融的、逻辑自洽的体系。当然,这种以结果责任为基础的侵权法律制度能否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则需要依靠社会实践的检验来加以证明。由此,需要论证的问题便转换为,社会的法律实践能否为作为侵权法基础的结果责任的正当性提供证明,并由此而表明相对于其他损害赔偿体系而言,以结果责任为基础的侵权法能否更加适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三、对新西兰损害赔偿社会化体系的检讨


  

  新西兰是世界上唯一存在的以损害赔偿社会化体系完全替代传统侵权法的国家。同时,这种损害赔偿社会化体系正是基于经济分析理论否定结果责任的主张而建立起来的。因此,在涉及以下问题时,即以结果责任为基础的侵权法律制度相对于其他损害赔偿体系能否更加适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就要对新西兰损害赔偿社会化体系进行研究,并以此来检验现实存在的、其他种类的风险和损害的规制体系(如社会保障体系及责任保险体系)能否替代传统的、以结果责任为基础的侵权法制度。这也是从社会实践的层面对作为侵权法基础的结果责任的正当性做出的检验。


  

  新西兰是最早实行社会保障的国家之一。在1900年,新西兰仿照俾斯麦二十年前在德国的做法,建立了非以过错作为判断标准的工伤赔偿体系,这一法律体系为受伤的工人提供工资福利,并且在工人死亡的情况下提供赔偿。在1967年,新西兰政府成立了以当时的高级法院法官Owen Woodhouse为主席的皇家委员会,对原有的损害赔偿体系进行修改。[8]对于Woodhouse领导的委员会来说,以过错为基础的侵权诉讼是一种不能预测的事件,原有社会保障体系则只能提供最低程度的补偿而无法对残疾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者进行充分的救济。基于此种考虑,该委员会提出Woodhouse报告,从而制定了一套全新的社会保障计划,试图将对私人损害的赔偿建立在完全的非以过错作为判断标准的基础上。这一计划废止了受害人通过侵权法而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以社会保障制度来替代侵权法在原有覆盖范围内的作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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