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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侵权法正当性基础的结果责任

  

  (二)结果责任得以正当化的途径解析


  

  所谓正当化,是指使某一制度的合理性得到证成并证明其可以继续存在的论证过程。正当化的途径有多种,通过理论证明而使某一制度获得正当性是正当化的途径之一,但不是全部。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的功效是正当化的另一途径,其衡量的标准是,该制度在社会实践中能否达到其在确立时被赋予的目标,同时却没有使社会中其他合理运行着的制度受到阻碍,或者虽然存在一定的负面效果但该效果远远小于其所创造的价值。满足此标准,该制度即通过实践的检验而被正当化。


  

  所谓侵权法理论,首先是指一种侵权法解释理论,也就是对现实存在的侵权法制度和实践的一种解释。侵权法解释理论的合理与否,主要取决于其对于侵权法是否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经济分析理论、矫正正义理论以及其他道德理论都提出了自身对于侵权法的解释。在诸种侵权法解释理论中,经济分析理论试图将侵权法的概念均赋予经济学的解释,将侵权法作为贯彻福利最大化经济学理念的工具,并采纳了面向未来的视角,利用侵权法来调整社会资源,使其以最有效的方式被加以利用。同时,经济分析理论为了实现福利最大化的目标而将侵权法视为一种制度工具,并因此而割裂了侵害人和受害人在侵权诉讼中的紧密关系,使二者在侵权诉讼中完全不相关联。


  

  矫正正义理论则基于对传统侵权法实质内容与程序的认识,进而提出了体现侵权法根本价值的侵害人与受害人相互联系的二元结构,并提出侵权法中所具有的主要是一种面向过去的视角。科尔曼认为,侵权法可以划分为实体的、程序的、结构的三个方面。实体的侵权法规则是关于责任的施加所必须要满足条件的具体规定;程序规则对举证责任做出分配,并决定何种问题由陪审团做出决定;侵权法的结构性则为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的施行提供结构框架。[6](P361)矫正正义理论认为,将当事人双方联结在一起并作为侵权诉讼的双方出现在法庭之上的惟一纽带就是因果关系。通过因果关系的判断,才能够决定在特定情形下、特定主体所受到的损害仅应由导致该损害发生的、特定的过错行为人来赔偿。由此可见,矫正正义理论认为损害结果对于侵权责任而言是必须的,对于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的强调可以避免漫无目的的诉讼而导致诉累,同时也约束着公权力,令其无法恣意而专断地进行裁判。对于矫正正义理论而言,结果责任可以说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基础。


  

  二、作为结果责任正当性基础的矫正正义理论


  

  矫正正义的概念源出于亚里士多德,这一概念与分配正义共同构成了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以说,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人们始终是认为矫正正义与道德及伦理具有天然的联系。然而,科尔曼的矫正正义理论却割断了矫正正义与道德的必然关联,他认为法律理论与道德并不是必然相关的,矫正正义虽然最早是由亚里士多德提出的,但以此概念命名的理论却并不必然与正义、优点等道德因素相关联。在他看来,矫正正义与侵权法之间的关系应当被界定为:第一,矫正正义的内容部分地是由侵权法法律制度确定的,矫正正义的内涵取决于包括侵权法在内的矫正正义的实践;第二,如果矫正正义实践不存在,也就谈不上矫正正义的道德义务;第三,矫正正义的正当化部分地取决于矫正正义在对其进行阐释与表达的制度中的吸引力。[7](P184)按照传统的法律理论,当某个案件发生时首先考虑正义在此种情形下的要求,然后对基于法律而产生的处理结果进行检验,以确定其是否产生进而如何产生了正义所要求的结果。科尔曼反对按照传统的方法来解释矫正正义与侵权法之间的关系。他的主张反映出,至少在侵权法中,矫正正义与侵权法是不能按传统的理论模式进行解释的,即矫正正义离开其得以实现的社会实践是无法得到表达的。即使认为矫正正义可以被独立地表达为某种道德原则,其仍然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来确定道德义务的强加与否。由此可见,依照科尔曼的观点,矫正正义是不能脱离侵权法而独立存在的,矫正正义的内容通过侵权法的实践得以确定,而矫正正义也通过侵权法实践来实现其对于人类活动的调整。


  

  在经济分析理论看来,受害人应否受到补偿以及补偿的数额是多少,并不取决于受害人是否被过错行为所侵害,也不取决于损害的程度,而是取决于该赔偿是否能产生威慑作用,同时还要避免因赔偿过多或过少而导致的威慑过度或者是威慑不足。依照经济分析理论,以个人身份提起诉讼的受害人不仅仅是为了其自身利益,同时也是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理人而出现的。之所以如此解释的原因在于,降低经济上的非效率行为是国家所致力的目标,但国家仅有有限的资源来做这件事;通过为受害人提供财政支持,即赋予受害人对于损害的求偿权,国家创造了一种依私力而推动政策目标实现的制度。由此,法院做出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判决被认为是具有双重目的,一方面促使受害人提起诉讼,另一方面确保受害方和加害方均能够采取最优的防范措施。[7](P187-188)根据经济分析理论所得到的结论是,传统侵权法所要达致的目标,譬如在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以及对受害人做出补偿等,都不是侵权法真正的目的,侵权法真正的目的是获得效率和福利最大化。如此,在经济分析理论看来,如果不存在搜寻成本、管理成本以及其他成本,则侵权法的存在就是不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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