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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侵权法正当性基础的结果责任

作为侵权法正当性基础的结果责任


孙大伟


【摘要】进入二十世纪以后,随着社会保障体系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出现,以及无过错责任的日益壮大,传统侵权法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这也成为英美侵权法理论无法回避的问题。作为侵权法基础的结果责任的正当性问题由此被提出,而对其加以证明则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对经济分析理论和矫正正义理论进行比较研究,为侵权法中的结果责任寻找适当的理论基础;二是通过对社会化保障体系的具体分析,从社会实践的角度为结果责任的正当性提供证明。通过对新西兰社会实践失败的原因进行分析,侵权法保障自由与正义实现的功能在理论层面获得肯定。
【关键词】侵权法;结果责任;经济分析;矫正正义;理性不及
【全文】
  

  自人类社会步入二十世纪以来,随着机械大工业的日益发展,无过错责任制度逐渐在侵权法领域取得了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随着福利国家的政策逐渐成为各国施政者的共同理念,覆盖范围广泛的社会保障体系被建立起来,从而对原有的、调整该领域的侵权法制度造成了冲击。由此,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一批侵权法学者发出了侵权法面临危机的惊呼。比如,美国加州大学的费莱明(Fleming)教授认为,侵权法处在十字路口,其生存正遭受着威胁;英国剑桥大学约洛维奇(Jolow-icz)教授指出,侵权法正面临着危机;瑞典学者约尔延森(Jorgensen)更断言侵权法已经没落。[1](P143)在事实上,无论是过错责任规则,还是无过错责任规则,都强调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从根本上讲,传统的侵权法体系是以结果责任为其根本特征的。由侵权法危机导致的、作为侵权法基础的结果责任的正当性问题成为摆在每一个侵权法学者面前的、无法回避的难题。因此,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践双重途径来探讨作为侵权法基础的结果责任的正当性问题。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英美法学界开始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对普通法尤其是侵权法进行研究,由此而形成的经济分析法学成为其后美国法学研究的重要学术流派,该学派运用现代经济学概念和模式对传统的侵权行为法理论进行重新建构。同时,经济分析法学受到了来自以朱尔斯·科尔曼(JulesColeman)等学者为代表的道德理论的有力挑战。[2](P187)但无论经济分析理论抑或道德理论都是试图对面临危机的侵权法体系进行有效解释。本文即以此为目的,并试图通过对经济分析理论和道德理论进行比较研究,而为以结果责任为特征的侵权法提供更加稳固的理论基础。


  

  与此同时,现实存在的其他种类的风险和损害规制体系,如社会保障体系及责任保险体系,能否部分甚至完全地替代传统的侵权法制度,也关系到侵权法体系的存续,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关涉到能否从社会实践的角度对作为侵权法基础的结果责任的正当性提供证明。新西兰作为世界上惟一存在的、以损害赔偿社会化体系完全替代传统侵权法的国家,自然也就成为本文进行分析研究的样本。


  

  一、侵权法理论的发展与结果责任


  

  (一)侵权法理论的发展及其多元化趋势


  

  1961年,作为耶鲁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的奎多·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在《耶鲁法律杂志》上发表了其第一篇关于侵权法的文章,[3]并将边沁的功利主义观点作为其论述的起点,即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中将效用最大化。其后,在1972年,身为芝加哥大学法学教授的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A. Posner)运用了与卡拉布雷西不同的实证方法撰写了一篇关于过失理论的论文,[2]其中遵循着罗纳德·科斯的观点-普通法是将社会成本内部化的机制,对1875年至1905年美国上诉法院系统做出的1528个侵权法判决进行研究,并认为过失侵权责任及与之相关的若干规则都是为了实现对资源进行安全而谨慎的有效配置。自此,以卡拉布雷西、波斯纳等为代表的一批学者运用现代经济学的概念和解释模式建构了一种全面而系统的侵权理论,并以此替代了霍姆斯模糊的功利主义标准。这些学者提出了一种以福利最大化为内容的效率观念对法律进行分析和重构的方法,而这种方法也被叫做经济分析方法。运用福利经济学这一精确的工具,侵权法的内容和结构得到系统的分析和解释。正如Postema所言:“经济分析方法追随霍姆斯而主要采纳了一种规范性的理论视角,这种解释模式从广义上看是功能主义的,其将侵权法所追求的目标作为一个整体,并试图将该体系的全部构成要素及其复杂的关系解释成达致这一被独立界定目标的手段。”[4](P4)在二十世纪的最后二十年,经济分析法学完全压倒了以昂格尔、肯尼迪及霍维茨为代表的批判法学运动,成为对美国法学院及法院产生最大影响的法学流派。但从那时起,甚至在更早的时候,经济分析法学同样开始受到质疑和批判。在1972年,乔治·弗莱彻(George P. Fletcher)发表了名为《侵权法理论中的公平与效用》的文章,[5]并在其中阐述了两种可以用来理解侵权法不同作用的责任范式(paradigm),即以基于过错的道德标准而产生的互惠性范式(reciprocity paradigm),以及以功利主义的计算为基础的合理性范式(reasonableness paradigm),并认为前者更能对个人的权利提供更加周全的保护。自此开始,有许多学者开始质疑将侵权法建立在功利的或经济性的观念之上的建议。虽然每位学者为此而提出的替代性方案的内容均各不相同,但这些学者的主张却有一个共同之处,即都认为经济分析这种功能主义的方法在总体上已经无法为侵权法提供合理的解释,应当建立一种新的概念和规范体系来取代经济分析方法在侵权法中的位置。美国学界将这些学者所主张的理论统称为矫正正义理论。其中,耶鲁大学教授朱尔斯·科尔曼所提出的矫正正义理论主张最具系统性和理论性,因此,本文将以科尔曼的矫正正义理论为研究对象,并将其与经济分析理论做出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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