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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责任执行之我见

补充责任执行之我见


陈军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该司法解释,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如何承担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作出了具体的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统一了口径,应当说并无太多争议。而法院执行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案件时,如何正确理解补充责任的含义、法律性质和效力,对于公正效率执行此类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就补充责任的含义、法律性质和效力的理解,谈谈自己的看法。

  
  补充责任的含义及产生法律依据。补充责任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时有过错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对此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如果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不承担责任。此外,在承担了补充责任后,安全保障义务人获得对加害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追偿权。补充责任产生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时说:“司法解释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对相关公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一是民法通则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积极实施侵害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消极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规定是经营者(等社会活动者)从事经营(等社会活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直接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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