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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涉税问题的法律分析

资产证券化涉税问题的法律分析


朱大旗 王玮


【摘要】资产证券化是当今国际资本市场极具生命力的金融产品,它的运用和发展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其中税收问题是影响资产证券化有效设计和运行的重要因素之一。立法者在制定资产证券化税收法律政策时应该以税收中性原则、税收公平原则为指导,防止重复征税,降低证券化的成本,从而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全文】
  

  资产证券化于20世纪70年代起源于美国,是投资银行金融创新的得意之作,它作为一种提高资产流动性,降低融资成本的新型金融工具在国际金融资本市场上已发展的比较成熟。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资产证券化的讨论如火如荼,很多学者主张将其作为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重要途径。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次对资产证券化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这极大地推动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涉及担保、信托等许多方面。其中,税收是影响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其直接决定了证券化运作的成本和效率。只有当发起人通过证券化获取的收益大于其承担的成本,发起人才有发起证券化的动力,其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也才可能对投资者具有吸引力。因此,对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所涉税收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税收改革立法的对策建议,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


  

  所谓资产证券化,就是将原始权益人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者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1]具体来说,就是指发起人(Originator,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或非银行公司)将存量的缺乏流动性,但能够在未来产生稳定的、可预见的现金流的资产,出售或者采取信托等方式转移给专门为这一交易组建的特设机构,即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使得这些资产和发起人的风险相隔离,并由SPV进行一系列技术处理后,以这些资产为支持,发行并销售可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的过程。这种证券称作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简称ABS)。


  

  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当中,主要涉及以下主体:资产债务人、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通常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特殊目的载体(SPV)、投资者、服务商、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


  

  资产证券化一般的运作流程包括:


  

  1.组成资产池:发起人根据融资需求确定资产证券化的目标,清理、估算、组合一系列资产组成资产池。


  

  2.组建特殊目的载体SPV:SPV是证券化的核心,可以以公司形式、有限合伙形式或者通过信托契约来建立。


  

  3.将资产转移给SPV:根据不同的资产证券化模式,可以选择真实出售或者担保融资的形式。


  

  4.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信用评级是由专业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发行人按时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的风险评价;信用增级是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证券本息,从而提高ABS的安全性的方式。


  

  5.发行证券和证券交易:SPV以受让的资产为支持,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同时,取得证券的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证券交易。


  

  6.SPV用取得的证券发行收入向发起人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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