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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合实独”:中国合议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形合实独”:中国合议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左卫民 吴卫军


【摘要】“形合实独”是我国合议制度的一大弊端。本文详细分析了“形合实独”的现状、成因,并对其弊端进行了具体评析。在此基础上,作者指出要改变“形合实独”的状况,必须采取措施改革案件承办人制度、健全案件的程序分流机制、完善陪审员制度以及保障合议庭独立审判权的行使。
【关键词】形合实独;合议制度;合议庭;承办人
【全文】
  

  随着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以及法治理念在中国的日益推行,我国现存诉讼制度、司法制度面临着破旧立新的变革。目前实践中正如火如荼开展着的司法改革无疑是回应这种要求的重要举动,其中有关合议制度的改革无疑引人注目。然而,中国合议制度存在的一大弊端-“形合实独”却往往有意无意为人们所忽视。本文拟就此略抒管见,以期引起学界重视。


  

  一、现状:“形合实独”的困惑


  

  对于“合议”,《辞海》的解释为:“合,协商、共同;议,商量、讨论;合议,指多人共同商量讨论。”马克斯·韦伯则认为:“从历史上看,合议有过两重含义:a)同一个职务由多人担任,或者若干职务处于相互间直接权限的竞争之中,相互间有否决权。……b)合议的意志形成:只有通过若干人的合作,才能使一项命令合法产生,或者采取多数表决的原则。”由此可见,司法中的合议制度,是指一种实行多人参与、共同裁判的集体决策机制。


  

  由于与独任审判相比,合议审判在体现司法民主化、实现司法决策科学化、抑制司法专横以及促进才智发展等方面别具优势,故广泛存在于各国诉讼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我国诉讼法及法院组织法也对合议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这些规定,合议审判是原则,独任审判适用于少数情况。然而,立法所规定的必须广泛适用的合议制度在实践层面却发生严重异化,呈现出“形合实独”的特点,即合议庭全体组成人员共同参与、集体决策的表相下是案件承办人一人唱“独角戏”,并在实质意义上决定着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具体而言,这种“形合实独”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案件承办人在合议庭中的地位突出,作用明显;另一方面,与此相对应,合议庭其他成员的作用则趋于弱化和形式化。


  

  承办人的强大作用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承办人包揽了绝大部分的实质性审理活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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