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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偏差问题调查与评析

  

  三、充分发挥量刑建议的功能,建立科学的量刑建议规则,加强量刑建议的实效性


  

  针对上述量刑建议偏差情况中呈现的特点和所产生的问题,我们着重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评析。


  

  1.正确看待量刑建议偏差,准确把握量刑建议的功能


  

  我们认为公诉人在指控犯罪的过程中,建议量刑与事实认定、案件定性的功能应该是同一层次的。如果被告人没有得到罚当其罪的刑罚,那么检察机关就没有、至少没有完全地实现其既定的目标。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检察机关在证实和揭露犯罪的基础上,明确具体地提出量刑意见。而这就意味着量刑建议与判决量刑可能会出现偏差,但我们同时认为,量刑建议只是向审判机关作出的建议,供其参考,并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法院既可采纳也可拒绝,因此必然会出现偏差,但只要是在合理范围内就属正常,一味追求与法院判决相同反而不科学,也不利于量刑建议功能的发挥。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出现偏差,允许出现偏差要建立在科学的量刑建议规则以及对量刑建议的依据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而量刑建议偏差和这两个前提统一、协调的原则就是量刑建议功能的充分发挥。为此,在观念和舆论方面首先要形成鼓励、引导和支持公诉人在办案过程中探寻量刑建议规律,提升量刑建议精确化能力的氛围,同时破除束缚公诉人实施确定性量刑建议的规章和考核机制。


  

  2.分析量刑规律,建立科学的量刑建议规则


  

  首先,量刑建议规则的制定或规范应当以市级为单位,至少同一公诉机关在同一时期内的量刑建议应做到平衡,在此基础上由公诉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更有针对性的量刑建议。此外,根据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和主诉组分类承办案件的现行公诉管理模式,每一主诉组和公诉机关都应对同一时期的量刑建议和裁判量刑情况作一归纳和总结,以期提炼出可资操作或借鉴的量刑建议规律和规则。


  

  其次,确定量刑基准,量化量刑情节。结合法律规定,细分种类,在归纳和与法院沟通的基础上,确定不同种类案件的量刑基准;同时要着力解决犯罪数额在量刑中已经被“量化”,而法定情节没有“量化”的问题。应当对法定量刑情节进行细分。在自首的彻底性、效率、作用及适用刑期档次,立功的有效性及适用刑期档次,从犯的作用力大小、帮助行为的效力、支配地位的从属性范围等方面对量刑的影响上,探索相对细化的规定,确保量刑建议的稳定和一致。对酌定情节同样要进行规范,从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确定其适用范围,以及对量刑的影响幅度。如对没有退赃等没有完成弥补危害后果的不能过度从轻,而对于主动交纳罚金的是否属于可以从轻的酌定情节则应当予以分析,防止滥用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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