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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规定员工“自动离职”违法

用人单位规定员工“自动离职”违法


齐精智


【全文】
  
  在用人单位的用工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有些劳动者不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在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完成交接工作的情况下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并失去联系。

  
  劳动者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使得用人单位让其负责的工作会突然出现全面停滞,而且在没有工作交接的情况下其他员工难以继续该工作,给用人单位造成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为了解决因劳动者违法“不辞而别”所导致的劳动关系“名存实亡”的法律困境,一般会在《员工手册》中规定,一旦员工出现没有按照约定或规定离职或脱离岗位的情形,均按照劳动者“自动离职”对待,劳动合同自动失效或终止。

  
  本文将对员工“自动离职”进行全面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分析,对其合法性及该行为合法对策作出粗浅讨论。

  
  一、员工即使出现违法离职并无法联系的情况,用人单位也不能认定其“自动离职”为由,认为劳动合同自动失效或终止。

  
  1、员工“不辞而别”后,劳动关系并未当然终结。

  
  劳动关系有效成立后,劳动关系无非是因双方协商一致或单方解除或出现法定事由而终止。

  
  员工出现未通知用单位就不来上班且无法联系的情况,并不当然表明劳动者有向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此时,虽然劳动者没有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但“不辞而别”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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