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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心理测试技术的应用

再论心理测试技术的应用



对“测谎的科学性到底有多少”一文的思考

陈晨


【全文】
  
  在《光明日报》2002年3月22日的科技周刊B1版上,有这样一篇文章,篇名叫做“测谎的科学性到底有多少”(以下简称“该文”)。我看了这篇文章以后,结合自己在这门专业和对刑诉法的学习,认为该文作者的某些观点有很多值得商榷之处。

  
  一、该文的逻辑结构是这样的。

  
  首先,作者把这项技术定位在“测谎”上,进而介绍了什么是测谎器及其应用的根据,即“一个人撒谎时心理不正常,仪器会把这种不正常的情况反映出来”。并由此提出两个问题——“凡撒谎的人是否心理上必然要出现不正常的情况?”和“凡没有撒谎的人是否心理上必然不会出现不正常的情况?”。从回答这两个问题出发,得出“测谎”结果可信性低。第二个层次论述了“测谎器”的历史发展及其在国外的理论与实践情况,认为在这两方面看,“测谎器”都未解决人证的真假问题。最后结论为,我们“应放眼世界,注意把握科技应用和发展的方向,而不要囫囵吞枣地吸收和借鉴他国经验。”

  
  对于上述结论,作者落脚到“不要囫囵吞枣”地吸收和借鉴他国经验,笔者认为可作两种理解:

  
  一或认为“心理测试技术”不能照搬他国。但从其论证过程看,该文作者并非完全着眼于国内外这门技术的区别,从一门技术的角度论述“洋为中用”问题。所以如从这个方面理解,似乎有悖作者本意。

  
  二或作者认为“心理测试技术”从学理和实证两方面看,科学性都太低,

  
  因而不能作为证据形式。对于这种结论,我认为似有偏颇之嫌。

  
  二、我认为该文在客观性上存在着这样一些偏差。

  
  (一)不能将这项技术叫做“测谎”,而应为“心理测试技术”。相应的仪器应为“心理生物测试仪”。 这不仅仅是一个称谓的区别,而是对实质进行不同的定位。这是因为这项技术在某种程度上,非但不是一种“测谎”,而是一种“测真”,即能反映真正与案件有联系或者知道案情的人的呼吸、血压、皮肤电等生理变化,我们进行测试运用的根据实质是依靠这种“联系”的。应该说,如果没有这种与“客观真实”的联系,这些仪器就只是一种身体指标测量仪。而实践中我们也是围绕“联系”来开展一系列的工作规程。该文作为专业文章发表,就不能用大众误解或流行的名词——“测谎”,而应规范准确客观,符合专业术语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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