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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共和与政治宪法学的雄心

百年共和与政治宪法学的雄心


田飞龙


【全文】
  
  “共和”是现代政治的“命门”,也是中国百年宪政转型的关键。从“走向共和”到“百年共和”(2011是辛亥百年),其理想形态与实践形态之间的巨大偏差与颠簸长期困扰并煎熬着中国的政治与文化精英。当然,如果不将“共和”拘泥于“民主”而容认其贵族性的一面,则戊戌变法和晚清立宪均可归入这一历史洪流。1949年,我们同样是以“共和”贯穿我们的政治精神结构的。“共和”,其核心要义在于权力目标上的公共性和权力过程上的民主性。公共目标重申的是古典共和的“公共善”的思想,侧重实体;过程民主表达的是现代共和的“同意和参与”的理念,侧重程序。成熟的共和政体实质是这两个基本面向的有效整合。回望百年历程,“共和”被更多地作为新旧民主主义革命的意识形态配件和动员策略,革命、运动与政治斗争贯穿其中,妥协、宽容的心智和保守稳健的制度建构未成气候。作为公法学人,笔者以为这一整合的智识框架应该是一种宪法框架。

  
  这不由得让笔者想起当今中国的宪法学状况。占据主流的自然是规范宪法学和宪法解释学,二者分别强调“规范”与“文本”的中心地位,重视“规则”甚于“原则”,规范证成与条文解释的预设情境是“法院”,方法论选择与“隐晦的”的价值立场使得其既缺乏面对中国宪法中“刚性”政治原则的勇气,也缺乏对中国宪法现象的科学描述与对中国宪法结构的完整解释。主流进路的起点是“宪法司法化”,这就造成了其学术体系与当下中国政治体制和宪法结构的隔膜,造成既缺乏解释力,也缺乏引导力,以致于渐与报刊评论及社会运动相呼应,功效有限。另有作为“偏师”的宪法社会学和政治宪法学。宪法社会学是法律社会学的分支,采用功能主义方法对中国宪法现象与宪法规则进行描述与评价,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强世功的“不成文宪法说”。然而这样一种社会科学的进路容易被主流学者斥为“存在即合理”的辩护货色而遭到误解。实际上对于中国宪法学的科学化而言,社会学方法和功能主义视角是不可或缺的学术工具或环节,否则我们既无法理解对象,也无法评价对象。不过,宪法社会学的进路仅仅是中国宪法学科学化的第一步,更关键的是侧重“原则论证”的政治宪法学。政治宪法学是政治法学的一个分支,在原则意义上属于规范主义脉络。政治宪法学我们不应该陌生,以前的“阶级斗争法学”就是其中的一支。经过近十年来美国宪法学的“知识洗脑”,我们对政治宪法学逐渐陌生,或有意排斥之,于是造成了宪法学主流无法有效解释中国宪法现象并引导宪政进程的窘境。当然,重提政治宪法学不是为了复兴“阶级法学”。我们已有了新的政治前提--“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这是一个具有最大包容性的前提,也是中国深层次改革的远景目标。就宪法而言,它意味着重新回到“共和”的规范轨道上来,以“国家-公民”这一基本框架来想象新的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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