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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法律地位研究

被保险人法律地位研究


潘红艳


【摘要】以被保险人的存在场合及确定为研究起点,归纳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设置、追踪被保险人权利的立法新发展,揭示被保险人与保险利益以及保险合同利益的关系。被保险人存在于保险合同各个要素的关系之中,对其法律地位的探讨以被保险人与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特质为外延。同时,以被保险人与一般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比较,界定被保险人特殊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被保险人;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利益;第三人
【全文】
  

  《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修改并已经开始实施,这次对保险合同法部分的修改与日本2008年保险法从商法典中分离出来成为单独的部门法在时间上比较接近,日本《保险法》立法原则中包含的“强化对投保人方的保护”与我国《保险法》修改中“对被保险人的保护理念”相映成趣。二者虽然在具体制度上包含很多方面的规定,但均涉及到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界定这一问题。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特殊的主体,在合同法领域难寻与之对应的主体制度。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问题虽然广有提及,但向来缺乏理论层面深入而系统的关注,导致了规范层面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撑。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角度观之,几乎涵盖全部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制度设置凸显被保险人的特殊地位;从与保险合同其他诸要素的关系角度观之,被保险人处于保险合同各个要素的核心;从与合同法的基本理论衔接及比较角度观之,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差异颇大。


  

  一、被保险人存在场合及确定方式


  

  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存在情况并不相同。


  

  (一)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存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一的情况,即投保人为自己利益保险,也存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同一的情况,即投保人为他人利益保险,比如海、陆、空的旅客运送业和仓库业的财产保险合同。另外,以第三人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还经常发生在国际贸易中,比如以CIF为条件的交易。


  

  (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中存在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投保的情况,也存在投保人以他人生命投保的情况,被保险人是以其生命作为保险合同标的的人。与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不同,除了被保险人与保险合同标的之间的保险利益要求之外,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有保险利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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