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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防控法律机制研究

金融风险防控法律机制研究


周昌发


【摘要】金融风险是现代社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控制与防范,一旦积聚到一定的程度,就会演变为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形成现代金融风险的原因在于金融行为的异化、金融的自由化和金融的全球化。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可以通过规定金融主体的准入条件、行为以及保障各主体权益来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鉴于此,完善现行金融立法、从法律上来加强金融监管、培养金融法律意识对控制与防范金融风险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金融风险;控制与防范;金融监管;法律意识
【全文】
  
  在市场经济急速发展的当今时代,金融在绝大多数国家国民经济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一般而言,在市场经济发达程度越高的国家,金融的地位越高,可见,金融是现代国家经济运行的“神经中枢”,国家的经济风险在很大程度上集中体现在金融领域,当风险“量”在不断的积聚时,倘若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不及时将其化解,控制在安全的范围,必将引起“质”的变化——金融危机的爆发。为了控制与预防金融风险,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不同学科尤其是金融学、经济学、管理学领域的智士们贡献了诸多的建言和良策,不管是在理论上抑或是实践上都起到了积极地作用。在法治理念逐渐被普遍推崇的今天,照笔者看来,金融风险的控制与防范需仰赖于法律制度的安排,走法治化之路。基于此,本文从法律的视角,对如何控制与防范金融风险提出一些对策,以求有所助益。

  
  一、金融风险之成因解读

  
  金融风险通常是指“金融活动中的不确定性,既可能带来收益,也有带来损失的可能性。”[1] 也有学者定义为:“金融风险是指经济主体在金融活动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或可能性。或者说,经济主体在金融活动中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出现偏差的概率。”[2]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金融活动都潜藏或明示着金融风险,一旦风险过大,将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引起金融恐慌甚至会演变为金融危机,造成社会经济的衰退。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金融风险?也只有对其深层的成因进行探究,才能有效地“对症下药”,控制与防范它。本文将造成金融风险的缘由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金融行为异化

  
  金融活动是众多主体的互动,是一项“群”的活动,由于活动中各主体的市场地位不同、利益诉求迥异,致使金融行为异化。就金融机构而言,作为一个以营利(尤指赢利)为目的的市场“经济人”,追逐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其与“生”具来的秉性,于是在秉性的内在驱使下,重业务拓展、轻风险防范,以商业银行为例,它们存有过度的借贷冲动,总以为放贷越多越好,业务做得越大越好,盲目扩张业务,不惜血本揽储,置银行风险于不顾,更有甚者,热衷于违规账外经营,导致金融秩序严重混乱,且由于账外资金大部分又投向高风险的行业,形成呆账,无法收回,形成大量的不良债权,潜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与商业银行“安全性”的原则发生偏离。就大量的金融活动参加者而言,如银行业的借贷者、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以及金融中介机构等,它们“利己主义”的特质决定了在金融活动中它们以自己为中心,总是在追求自身利益,甚至通过各种手段寻求对自身利益的最大程度满足。甚有作为借贷者的一些企业,千方百计逃避银行(特别是国家控股的银行)债务,向银行转嫁经营风险,持有一种错误但又有一些“合理”因素的观念,即认为,银行的钱是国家所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做的是稳赢不亏的生意,不存在风险,即使有亏也是国家承担。的确,在大部分中国人的心底里,银行是不会破产的,银行与国家的其它机关似乎没有本质的区别,这种“陈旧”的观念在转型期的中国来说并非落伍,所以,向银行转嫁风险、各种“骗”贷或赖贷等现象不足为奇,与借贷合同当事人平等的法理念不符,行为发生异化;同样地,资本市场中的投资尤其是具有控制力的投资者和金融活动中的各种中介机构,它们基于“经济人假设”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频频皆是。就作为金融活动的一方主体——国家监管机构、调控机构而言,它们代表国家干预金融市场,行使法律赋予的干预职权,以维护金融稳健运行、市场安全为要旨,然而,金融监管和调控的机构始终是一个抽象体,法律赋予其的一切权力必然要通过具体的个体——“人”来行使,人由于接受的教育程度、获取的信息、个人偏好等的制约,理性总是有限的,进而出现金融监管行为的扭曲和不规范、金融当局货币政策的失误和过量的货币供应等,与金融监管和金融调控本身欲实现的目标产生偏离,行为呈现异化。可见,金融市场上的各主体均有行为异化的可能和现实,众多异化的行为交织在一起,出现风险就是自然之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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