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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体与后代人权利的虚构性

自然体与后代人权利的虚构性


刘卫先


【摘要】作为法学术语的“权利”有其独特的存在基础和作用范围,超乎其外,“权利”将不再是权利。自然体权利和后代人权利只是一种权利虚构。这种虚构是权利时代所型塑出来的权利思维模式和权利路径依赖的产物,它不仅不能实现虚构所预想的目的———解决环境危机,而且破坏了传统的权利理论。在后现代语义学中语言被异化的今天,我们必须慎重使用“权利”。
【关键词】权利/后代人权利/自然体权利/权利虚构
【全文】
  

  利时代“( 美国著名宪法学家路易斯·亨金曾经明确指出:“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参见[美]路易斯·亨金:《权利的时代》,信春鹰等译,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的人们习惯用“权利”去应对各种困难。当环境危机到来时,人们首先想到的也是用“权利”这一法宝去应对它,以至于使权利系谱中增添了一些新成员,“自然体权利”和“后代人权利”就是其中的一部分。把权利扩展到自然体和后代人(后代人权利论者所指的后代人是遥远的永远未出生的未来世代,相对于现在“在场”的当代人而言,后代人永远是“场外者”。本文所说的后代人,若无特别声明,均指后代人权利论意义上的后代人。)身上也被部分学者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持权利主体扩展观念的学者认为古老的天赋权利的主体范围一直处于不断地扩展之中,从当初的“英国贵族”、“美国殖民主义者”扩大到“奴隶”、“女人”、“印第安人”、“劳动者”、“黑人”一直到“大自然”。参见[美]罗德里克·弗雷泽·纳什:《大自然的权利》(第二版),杨通进译,青岛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但权利本身所具有的精神实质决定着其具有一定的作用范围,把“权利”安插在自然体和后代人的身上是否已经背离了权利的精神实质从而超出了权利的作用范围,并使扩展后的权利无法达到预想的效果,进而反映出扩展后权利的虚构性,这就是本文旨在探讨的问题。


  

  在权利发展的历史中,人们尚不能给它下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正如康德所指出的那样,“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什么是真理?’同样使他感到为难”,[1] (P59)以至于美国当代著名的哲学家J.范伯格直言”权利这个概念是‘简单的、不可定义的、不可分析的原始概念’”。[2] (P91-92)尽管如此,我们仍可以从权利成长的历程(关于权利的成长历史,夏勇先生曾有较为详细的考察和论述。参见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50页。)、众多的权利学说(张文显先生曾经把中外法学论著中的权利学说归纳为八种。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0-305页。)以及对权利做宏观、中观与微观的考察中窥见权利所具有的本质特征及其作用的范围,进而揭示自然体权利与后代人权利的虚构性。


  

  一、文化---权利赖以存在的环境


  

  权利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既是在人类文化的基础上产生的,也不能离开人类文化这一大环境而独立存在并发挥作用。文化是权利赖以生存的环境和作用的空间。离开了文化这一环境,也就无所谓“权利”了。从文化这一权利的“外围”去审视“权利”,我们可以明显地发现自然体权利和后代人权利之虚构性的宏观性一面。


  

  人类学的有关研究成果告诉我们,无论文化的本质是“一般的”还是“特殊的”、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是“体系的”还是“过程的”,(米尔顿先生曾经把各种不同的文化概念归为四类,即一般意义的文化和特殊意义的文化;作为体系的文化;广义的文化和狭义的文化;作为过程的文化。参见[英]凯·米尔顿:《环境决定论与文化理论》,袁同凯、周建新译,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第20-30页。)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那就是文化是人所创造的,文化的主体只能是人。人并非每时每刻都完全重新开始获得对客观事物的“洞察”和“知识”,并重新开始决定自己的“行动”。其实,每一个人类个体都在收集着“经验”,这些“经验”也在个体之间和群体之中进行着传递,这就形成了一个供人使用的“知识储备”,“技术发明”以及“道德的和社会的制度”即是如此。如果我们把凝固了人类创造力的积淀称为“客观精神”,并把人所获得的“知识贮存”纳入“客观精神”的范围,那么我们就是在谈论“(客观)文化”。[3] (P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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