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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之依据问题再探讨

确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之依据问题再探讨


周荃


【摘要】现有理论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之研究呈现出绝对论与相对论两种倾向。应基于尊重法律合意的效力,认定股东资格确认行为就其性质而言为确权行为而非设权行为,并从证据分类的角度将来源于股东的证据称为有利公司的证据,将来源于公司的证据称为有利股东的证据,同时加上工商登记作为有利于善意第三人的证据,从而构成完整的确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之证据体系。
【关键词】股东资格;依据;法律合意
【全文】
  

  《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推定效力以及股东工商登记的对抗效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定问题。但认缴出资、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等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依据,彼此间的效力如何等等,我国新《公司法》对这些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在公司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以各依据认定股东身份,得出的结论应该是一致的。然而由于公司设立和股东转让出资的不规范,规避一人公司的强制性规定等原因,实践中上述依据之间经常出现冲突。


  

  一、现有理论研究评析


  

  理论界基于不同的视角、秉持不同的价值观念纷纷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不同的理论解释,目的是要为不同的制度建设方向提供理论依据。理论分歧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类:


  

  1.绝对论:绝对论者主张,无需判断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具体情形,认定某一个文件或某一组文件具有绝对优先证明效力即可解决所有问题。如孙有强博士认为股东名册与出资证明书相配合即为最有力证据[1]。还有相似观点认为,出资证明书具有决定性意义,而股东名册没有存在的必要,公司登记可以作为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2]。并有人指出,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成员合意的结果,应具有最强证明力[3]。


  

  2.相对论:相对论者认为,应根据基础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运用不同的证明文件,每一类法律关系中有一个文件具有优先证明效力。相对论又可进一步细分为公司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相对论和一般情况与特殊情况相对论。公司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相对论主张,区分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和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别运用不同的证明文件来确认股东资格。一般情况与特殊情况相对论者则首先确定一个或一组证明文件作为应对一般情况的主要证据,继而针对特殊情况提出辅助证据。主流学说多采公司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相对论,认为公司章程在股东之间就股东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时,在各形式要件中具有优先的效力。工商注册登记只具有“证权”功能,在涉及公司股东与第三人关系时,对股东资格的确认具有优先的效力。只是在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确认问题上,股东名册的记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否定。出资证明书仅仅是投资人拥有股权的物权凭证,其与股东资格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拥有出资证明书或股票的人需通过提示行为及其他相关证据的综合作用来证明其股东资格[4]。另一派观点认为应区分一般情况与特殊情况而采不同判定标准,如认为股东名册具有基本的效力,工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但对于特殊情况应由公司章程、出资协议等其他证据辅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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