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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证券化法律范畴研究

  

  具体而言。就是指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创始机构依法律的规定,透过特殊目的机构的创设,以其所持有的将来可产生现金流量、资产形态具有标准特性或信用品质易于评估的动产担保贷款债权及其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贷款债权及其担保物权、金钱债权等各类金融资产,移转或设定信托于特殊目的机构,作为基础或担保,由特殊目的机构以该金融资产为基础,将其转换为有价证券,再由信用评级或信用增强机制的搭配。将上述金融资产重新群组包装成小额化或单位化的有价证券形式。向投资人销售,从而使创始机构获取资金,使投资人凭借该有价证券享有该金融资产利益的一个过程或一种方式。其中,创始机构是计划发动金融资产证券化的金融资产拥有或控制的机构,但它需仰赖特殊目的公司或特殊目的信托机构、信用增强机构、证券承销商或票券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服务机构、投资人及投资人保护机构等市场参与者的共同协力合作,才能构建出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架构。就其实质,金融资产证券化正是通过构筑融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结构,将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与原产权主体破产隔离,并以该资产组合为基础发行对投资者有吸引力的证券的一种架构式融资交易活动。2005年4月20日,央行、银监会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仅仅是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一部分);2005年5月16日,建设部出台《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2005年5月16日,财政部出台《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规定》;2005年6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2005年8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中国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也于2005年8月15日发布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2005年11月7日银监会正式颁布,并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等。证监会、银监会也正在加紧制定相关试点机构的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也非常重视上市公司金融资产证券化方案。我国目前非常有必要尽快出台专门统一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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