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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处分权之取得与追认

母公司处分权之取得与追认


杨鹏五


【摘要】母公司[1]缔约时,母公司持有子公司95%的股权,缔约后,母公司持有子公司100%的股权,合同履期届满时,子公司的股权由15名自然人股东持有。子公司15名股东以股东会决议否认母公司的缔约效力。由于合同履行期间与子公司的股权的两次变更时点发生了交叉,在此情形下,尚未取得全部控股权的母公司在缔约时能否处分子公司财产?如果能处分,子公司股东会决议能否否认母公司的处分权?
【关键词】处分权;财产;法人财产权;股东财产权;取得;追认
【全文】
  
  一、处分权之取得

  
  母公司能否处分子公司的财产有多种情形,本文仅就前述情形来探讨。

  
  (一)、因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控股股东而取得处分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1款,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那么,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法人财产权的载体是什么呢,法人是法律上虚拟的一种人,其所享有的人格也应是虚拟的,法人财产权是否有具体的载体?按现代民法理论,人的权利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法人亦然,法人在其工商登记完成后 [2]才享有法人财产权,而工商登记完成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体现为股东财产权[3]。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成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也仅仅是转瞬间的事,通过公司不断的经营积累,公司的净资产可能会远远的超过股东当初所认缴的出资额,同时,不论公司的净资产数额多少,均不影响股东的持股份额及比例。因此,法人财产权的权利载体仍然是法人本身,财产权的量化应指向公司的净资产,而不是股东当初所认缴的出资额。

  
  法人财产权由谁来行使呢?我们说由法人来行使,法人公章加盖于合同文本也仅仅是一种法人财产权行使的表面形式,而实质上法人财产权的行使是由公司的股东会的意志来决定的。本案缔约时,子公司的股东会成员除了母公司外亦还有其它股东,不论其它股东的意见如何,该不该做这笔交易,是否缔约?仍然是持股95%的股东--母公司说了算。其实,除了《公司法》第44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外[4],母公司只需拥有二分之一强的表决权即可决定这项交易。从这个意义上讲,母公司成为子公司的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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